实名办税解绑可以由办税人员自行发起,单独操作实名办税解绑。也可以由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发起。
除了以上方法之外,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生变更,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系统将自动对原相关人员的实名办税信息进行解绑。1、办税人员自行解绑:办税人员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绑定纳税人信息”,然后点击解绑自行解除与纳税人的绑定关系,即可解除绑定。2、管理员解绑:管理员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管理办税人员”,然后选择需要解绑的办税人员进行解绑。
【法律分析】
办税员离职后的撤销办法:
1、财务人员处理企业的税务问题税务登记办税人如何解除,当财务人员离职后税务登记办税人如何解除,除税务登记办税人如何解除了在企业内部工作交接之外,还要记得在电子税务局删除此办税人员的相关信息;
2、财务人员离职后需要去电子税务局变更办税人员地址、电话信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已绑定的办税员进行删除可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或实名办税解绑模块办理,未绑定的办税员进行删除仅可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办理。实名解绑模块操作如下: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办税人员管理”,选择办税员解除绑定。也可由办税员本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入口或“自然人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解除绑定”,选择纳税人解除绑定。解除绑定办税员信息将同步变更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登记办税人如何解除,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税务登记办税人如何解除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取消办税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明确办理地点。 对于一个单位要变更财务负责人,那么就需要到当地主管的国税局以及地税局变更,一定要将两个税务局都申请变更,否则出现问题得不到有利依据。
2、填写变更申请。 我们到了税务机关以后,找到办税服务厅的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事项,索取相应的表格,然后填写一份税务变更申请的表格,让税务部门审批。
3、提供身份证明。 我们应该先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比如单位财务负责人以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税务机关进行身份认证使用。
4、提供任职文件。 我们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新的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通常是任职通知或者任命书的文件形式,表示单位重新任命了一位新的财务负责人。
5、证明从业资质。 对于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就必须有相应的资质,也就是说,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证明原件,比如会计师资格证书等,并提供相应复印件。
6、通知管理人员。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都有专管员制度,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专管员,当我们的财务负责人更改以后,要第一时间通知专管员,以便掌握情况。
解除的方法是如果单位被转为非正常户未超过两年,可申请解除,但必须接受处罚并对解除前至解除非正常之间所有申报进行补申报。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连续3个月没有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经责令限改后仍未申报的,转为非正常户。纳税人一旦转为非正常户后,超过两年,系统将会自动进行“非正常户”注销。
如果不办理注销而让系统到期自动注销,企业法人再无法担任其他企业法人(通俗地说,就是列入“黑名单),财务人员也不得从事其他单位的财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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