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代理费什么科目(出口退税代理费用)

admin1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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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所涉及到的相关会计科目

是执行“免抵退”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吧

出口不开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0

出口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退税的会计分录

1.出口货物当期不得免抵退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期应予抵扣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税务代办费入什么科目

税务代办费出口退税代理费什么科目,记入管理费用--代理费(或劳务费)

税务代办是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出口退税代理费什么科目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扩展资料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如如下几个方面:

1.公正性。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结构,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出口退税代理费什么科目;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办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由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3.有偿性。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出口退税代理费什么科目他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出口退税代理费什么科目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有幸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

4.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代办税务事宜。

5.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因此,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代理

新会计准则下应收出口退税应在哪个科目下核算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在“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中核算出口退税代理费什么科目,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款,冲减产品销售成本,也不构成企业的收入。但是,其实质是变相增加出口退税代理费什么科目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出口退税计入什么科目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扩展资料:

为了反映各种税金的应交和实际交纳情况,应设置“应交税金”帐户进行核算。企业月终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税款,贷(增)记该帐户。

实际交纳时,借 (减)记该帐户,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各种税款,如为借方余额,则是多交的税 金。“应交税金”帐户还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营业收入并实现利润,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进行预提处理,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停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了企业尚未缴纳的税金(若为借方余额,则为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若余额在贷方,则说明企业的销项税额大于它的进项税额)。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此项目中进行反映。2007年新会计准则变化: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税金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基本分录和具体核算要求:

(一)基本分录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材料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进料加工进口材料时按进口发票、进口报关单及进口付汇水单等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借记:“原材料—进口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外汇帐款”等科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免、抵和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和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的计算、确定按本教材 执行。

(二)具体核算要求

1、记帐时间

(1)自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按权责发生制进行。陆运已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已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已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已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时间。

(2)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和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格(FOB)为记帐基础。如按到岸价(CIF)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拥或暗佣),以红字冲减外销收入。不易认定的累积佣金,列入经营费用。

目前,要求企业按费用实际发生额记帐和申报退税,在记帐时必须附送原始凭证,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同报关单力求一一对应,票面注明提运单或出口发票编号。实际操作中因出口企业无法立即取得上述发票,企业应按出口发票金额入帐。每月的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齐全后,在单证齐全上报审批的前一月份进行汇总入帐,红字冲减外销收入和多转出的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采用变动汇率的,应以出口货物发出当日的汇率(中间价)记帐。折合汇率一经确定,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退税机关批准。

我市出口企业一律以出口当月1日外汇中间牌价作为记帐汇率

4、记帐凭证

(1)出口发票

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口发票,发票填写应为中英文对照,并遵循固定格式,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2)银行回单。

企业只有将提单或运单向银行办妥交单后,才获得货款或债权,此单为企业计提外销收入的重要凭证之一。

(3)免抵退税计算单(格式附后)

三、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处理。

企业可根据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有关单据和银行付汇回单注明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后,以实际数据从外销收入中扣除,以红字登记出口销售收入。企业通过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业务的,可根据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注明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外销收入;企业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的,以保费收据列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外销收入。

(二)、佣金的处理

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帐务处理也不同。

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佣金) 红字

(2)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付佣金。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收到货款后汇付佣金

借: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

贷:银行存款  

(3)累积佣金。是由出口企业国外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按累计数额支付的佣金。由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可直接记入“经营费用”科目。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的具体程序

1、 当月实现外销收入:

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或银行存款) (FOB价*牌价)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FOB 价*牌价) (1)

2、 月末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转增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FOB*牌价*(法定征税率—退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FOB*牌价*(法定征税率—退税率)] (2)

3、月底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

(1)若出口企业当月应纳税额为正数,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应纳税额)(免、抵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FOB价*牌价*退税率)

(2)若出口企业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等于(FOB价*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FOB价*牌价*退税率,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 (FOB*牌价*退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FOB价*牌价*退税率)

应纳税额的绝对值—FOB价*牌价*退税率的差结转下期留抵。

(3)若出口企业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等于(FOB价*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 (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应纳税额)(免、抵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FOB价*牌价*退税率)

对当月无法取得运保费发票确认FOB价的,暂按出口发票金额入帐进行核算。

五、“免、抵、退”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生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办理“免、抵”税手续的货物,在退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应取得而未取得法定退税凭证的即退税单证不齐的,应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补税决定书,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

应补交增值税额=单证不齐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会计分录:

1、本年补缴本年度单证不齐部分增值税.

借:本年利润或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调整

2、本年补缴上年度单证不齐部分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调整

(二)生产企业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会计分录:

1、货物当月出口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帐款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对当月出口发生退关退运经返修后按原值出口的货物,可不再作会计处理)。

2、货物出口后在以后月份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应冲减发生退关退运当月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3、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又发生退关退运的,除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外,还应按退运货物的外销收入乘以其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产品销售成本

若退运货物的外销收入乘以退税率大于当时月份免抵税额时,二者之间的差额应按退税率计算补交退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六、月份调整帐务处理

1、第一次调整处理

每月纳税申报期基层征收部门审核完成纳税申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上报县级税管部门,经审核如须调整,依税务部门下达的调整通知书,企业应在当月进行帐务调整,若出现少记外销收入,按(1)和(2)分录进行补记;若出现多记外销收入,按(1)和(2)分录作相反分录或红字冲减,以完成第一次调整。

2、第二次调整处理

出口企业一个月份单证齐全申报审批时,经退税部门审批确定实际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后,依退税部门下达的《免、抵退税审批单》和县级税管部门下达的调整通知书,企业应进行帐务最终调整,若出现少记外销收入,按(1)和(2)分录进行补记;若出现多记外销收入,按(1)和(2)分录作相反分录或红字冲减,以完成第二次调整。

应收出口退税款放在哪个科目核算?

计算出应收出口退税额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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