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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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是什么

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情形是:被代理人获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或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其他的终止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代理权限终结的情况有哪些

(1)诉讼终结;(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代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代理权即丧失,代理关系便告终止。如果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期限,则无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均有权提出终止代理关系的要求。但提出时间与终止时间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对方有所准备。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委托代理是委托人因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设立的,代理人一旦完成了这一事项,其任务也就完成,代理权即消灭,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对代理人丧失了信任,委托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托。例如,代理人不能勤勉尽责,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不能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任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等。取消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如果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期限,委托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取消委托,则代理人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当然如果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则赔偿要求也是不能实现的。

同样的,委托代理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也需要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失去了对委托人的信任,也可以通知委托人辞去委托,不再担任其代理人。例如,委托人无故少付或迟延支付报酬或佣金,不能应代理人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或材料,不能及时按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供应货物或支付货款,拒绝对代理人垫付的财物给予合理的补偿,等等。辞去委托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代理人死亡。

代理关系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本质上上一种人身关系,所以代理人的代理权也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它与代理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因此,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在什么情形下委托人代理终止

1、终止委托代理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所谓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原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现在已满18周岁,取得了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是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法律上将其视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一旦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就归于消灭,法定代理关系随之终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是以不可转移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不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将会导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前面讲到的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一样,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丧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例如,王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因一次意外事件精神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由于李某患上精神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作为其配偶成为李某的监护人,同时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三年后,王某与李某离婚。由于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监护关系随之消灭,故法定代理也终止。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法定代理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意定代理的对称。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与意定代理的区别在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认为,法定代理存在于以下的两种情况;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中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存在的根据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特定的组织关系。法定代理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法定代理人来说,担任代理人既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民事义务。法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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