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论的定义(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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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理论的内容是什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特征: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种类: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2 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 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1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全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全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

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是什么?

4.。管制的反应和管理会计: 一个代理商解释的制度理论

4.1.一会儿吃做帮助在企业的统治 (尤其契约的可能角色和财务的激励) 中定义一些议题, 它的 reductionist 早熟地接近罐子关闭而且限制。 在差别,代理商的制度理论的力量是它的关于人类的行为开着和组织的练习。代理商的制度理论的较进一步的力量是它提供对与企业的统治和 professionalization 有关的比较宽的政治上、合法而且社会的程序联编已经逐渐地在组织的水平被采用的制度见多识广的管理会计研究的方法。从一种 ITA 远景,管理会计的申请练习,从当地的商务单位到最高的董事会水平, 将会被告知组织领域企业的统治的多种竞争叙述影响。它被主张竞争叙述反映在下面资深经理的管理会计 (Scapens,1994) 的被常式组织化的和欲望之间的紧张,如代理人, 抵抗他们的角色的机构化。4.企业的统治规则、 professionalization 和管理会计的总管的职务角色

5.多个角色对在教科书中的管理会计归于 (举例来说见到特鲁里街,2004; 印章及其研究同仁,2005) 可能被讲到不同的叙述。 被拿的一会儿常式 - 为-允许控制角色的方面以 institutionalist 洞察力和决策的比较标准治疗共呜得很好已经照惯例起源于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 (Scapens,1994), 管理会计的总管的职务角色已经被疏忽。在这一个区段中,总管的职务角色经由考试被外部的规则和管理会计练习之间的交互作用分析过代理商的制度理论的理论上透镜。在来自要求一个企业统治结构的策略管理的动员会计 [帐户 (IFAC,2004) 的国际联邦] 的 CIMA 的提议上特别地集中, 代理商的制度理论被用不但追踪规则的有可能冲击而且识别策略管理会计的对新申请可能的抗拒

代理理论的概述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代理理论的定义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 cost theory)。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代理理论的定义,包括资本代理理论的定义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代理理论的定义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代理理论 是什么意思?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 cost theory)。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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