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税务风险点(货运代理税务风险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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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什么情况?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种是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 

还有一种是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 

上述三种情况所涉及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越加趋于明确。

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

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

使用货代的VAT税号进行清关有什么风险?

1、多个客户共用同个VAT

税号

清关

,客户头程服务质量及效率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若

做头

程清关的VAT和挂靠在客户销售平台上的VAT不一致,头程清关缴纳的VAT税费在VAT

销项税

申报环节不能抵扣,即使当期销售税额小于进口所缴的VAT金额,也无法实现退税。

物流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您好!很多物流企业选择以转包的方式把自己的业务交给网络货运平台,以此获取9%的运输进项。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方式的操作是一定要注意控制风险。

最大的风险就是不规范平台带来的虚开风险,有企业说我们就是把真实的订单给到了平台企业,他们会帮我们录单,票都是真实的。但你的业务真实,不代表你获取的发票就一定没有风险。 这个问题我们分三种情况来看。

一是支付方面:事前已支付司机运费了,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走账回到私账,会有巨大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和xiqian风险。

二是业务层面,《办法》中要求平台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实时jiankong和动态管理。如果后补录单,即便用司机APP接单,如果司机不实时操作,那司机实际运输时间、轨迹和平台业务时间、轨迹无法匹配,也属于异常情况,平台操作过程要注意货主实时下单,司机实时接单。所有运输参与方实时维护节点信息,才真正规避虚开风险,即便大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再三强调自己是五流合一,但也请注意甄别。

平台是否合规可以基于几方面来做判断,一是平台是否和司机签订合同,二是订单补录还是实时下单,三是司机是否通过APP做运输执行操作,并通过APP来收取运费。最后一点是你的业务真实,不代表你的数据不被作为其他人卖票的税收依据,有很多这类企业为了迎合《办法》的要求,会购买真实的轨迹来做税收依据,当一个轨迹在国家监测平台出现两个订单时,总是会被卷入虚开调查中。

除了不规范平台带来的虚开风险之外,第二个风险就是税收外流带来的地方税务稽查风险。

如果企业把所有业务都委托给网络货运平台,那么企业营业收入再大,但在税收贡献上是非常小的,一般来说,税负变动异常,税负率长期低水平状态也是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的。

第三个风险是:目前很多物流企业为了控制风险,会选择三四个平台来合作,以为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更安全,但实际情况是多个篮子意味着多个风险点的叠加,而且在平台选择上也加大了困难。

第四个风险就是支付上采用银企直连带来的资金风险,因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实际合作中大部分只是财税合作,并未实际进行司机调度和运输服务,因此都是给把平台账号给到企业,由企业自己调度并进行系统操作,因为要符合网络货运的规定,从法务上合规,一般在支付时采取银企直连的方式,钱要先充到平台的子账户,实际此账户虽然时企业的名字,实则为平台公司账户,倘若平台突然关闭,会存在重大的资金风险。因此在选择平台时一定要对平台企业在技术、运营、信用、实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察,谨慎选择。同时物流企业一定要基于自己的实际业务情况,综合考虑,做好税务结构的规划,合理合法合规的进行税筹。

以上是我的回复,希望对您有帮助。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交税的困难之处

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业具有较强的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营改增”后,一系列问题更加凸显:

(一)行业经营现状堪忧。

1. 经营模式多样,业务类型复杂,管理难度大。

交通运输业不同于其货运代理税务风险点他的行业,业务发生地流动性很强,在本地从事运输的车辆,有本地注册登记的也有外地的;同时本地注册登记的车辆也有长期在外从事运输的,导致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车辆其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跨区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往往兼营物流辅助、运输代理、货运配载等其货运代理税务风险点他业务,“营改增”后,需准确划分各类型业务的收入和适用税率,更令企业在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核算的难度加大。

2.纳税遵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个别交通运输企业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人为地拆分成多间小规模运输企业进行避税,“化整为零”现象多发。

二是个别试点一般纳税人人为地调节税收。个别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行“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税率差(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的政策漏洞,将外包部分的运输收入人为地调整为货运代理收入按6%申报纳税,而从对方取得货运专票按11%进行抵扣, 出现“低征高扣”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交通运输零散税源分散、隐蔽,难以规范。很多小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车主采用松散型挂靠经营,仅车辆手续在交通运输企业,其合同签订、车辆保险等相关事项均为车主个人行为,与被挂靠企业无关。挂靠方发生经营行为能不开具发票的,尽量都不会开,被挂靠企业对其取得收入不开发票,不如实报账的行为难以掌握,更难以规范。

四是个别关联运输公司之间运输业务错误适用“差额征税”,侵蚀增值税税基。如,客运公司受托为省内的关联公司代售客运发票,可取得售票收入10%的服务费,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售收入的全额申报计缴增值税,但实际中委托方却按减除服务费后的差额开票并申报,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3.财务核算有待进一步规范。

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进行准确、规范的财务核算,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根本无法做到按实核算收入和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一些企业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税收管理难度与执法风险较大。

1.税收政策缺陷带来管理困难。

“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至今时间不长,但涉及的行业相当广泛,许多政策规定尚未完善和细化,从而增加了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

(1)税收管辖权有待进一步明确。

财税〔2013〕第10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应税服务发生地到底应该是起运地还是目的地,由于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就带来了税收管辖权的争议。另外,对从事异地运输的挂靠车辆,到底属固定业户还是非固定业户,基本上由经营者说了算,税务机关难以界定和监管。

(2)纳税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货运代理税务风险点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当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交通运输业时,按“营改增”政策的规定,是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两者同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不统一。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有待统一。

一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高。“营改增”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50万和80万的10倍和6.25倍,导致认定标准政策的不公平。

二是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超标不予认定的政策不统一。对于非企业性单位,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超标后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提供应税服务则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是试点纳税人比原增值税纳税人纳入其他辅导期的规定更严格。除了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业,纳入辅导期管理的标准基本一致外,对于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的,原增值税纳税人纳入管理有偷税数额及比例的限制,而“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则没有偷税数额及比例的限制,且辅导期要多于6个月,纳入辅导期管理的规定更加严格。

(4)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待完善。

燃油费、路桥通行费、保险费、资产折旧和人员工资等是交通运输企业的几项主要成本,约占企业经营成本的85%以上。几项主要成本中,路桥通行费、保险费和人员工资目前没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无法形成抵扣项目。对运输途中在加油站加油产生的燃油费,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进入抵扣。这些政策上的不完善,也助推了企业“低申报虚抵扣”的税收风险。

2.有效征管手段缺乏导致执法风险加大。

抵扣难规范:人为将交通运输业进行了划分,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营改增”前,其征收范围与国民经济分类中交通运输业的行业大类和行业细类的范围一致,并且同一行业中不同行业细类的营业税税率一致,均为3%。“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被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两个不同的行业,其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和6%,这意味着具有同质性的经济活动在税法的行业分类中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分属不同的征收品目,加大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的难度。现行的政策除了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实行差额扣除外,其他的货代服务都按增值税的计税方式进行计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包括支付给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出现“低征高扣”的现象,也导致企业有很强的动机多计物流辅助业收入而少计交通运输业收入。

收入难监控:对于异地经营收入、配载收入、管理费难以监控管理。

发票难管理;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除了试点过渡期间可以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外,需要使用的国税发票包括4大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8小类。对于运输业务多元化、兼营原增值税应税范围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来说,使用种类繁多的发票,造成申请领购手续、使用的硬件和软件相应增多,区分使用不同类型发票判断能力的要求相应增强,发生混淆与错用发票类型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

虚开难防范;一方面,纳税人代开发票往往是在事后才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无法核实其业务真实性。代开货运专票无法从货物流、资金流等方面判定其业务真实性,这就给虚开带来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等因素,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导致税收征管问题的出现。随着“营改增”试点不断扩围,征收率与抵扣率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可能导致一些人虚构运输业务、虚开发票套取不法利益。提供虚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超税负返还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多缴的税款消化掉。税务机关若不加强控管,则会带来虚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滋生。

(三)社会化管理不协调。

1.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共享有限。

由于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税务部门无法直接掌握相关业户经营信息,对相应的征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而现阶段行业管理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机制尚未完善,尚未形成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从而造成了在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上的信息不对称,弱化了税务机关对行业的管理。

2.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仍需积极探索。目前,我市各地通过委托客运公司比较顺利地解决了零散客运车辆的社会化管理问题。但是零散货运车辆的委托代征仍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包括,代征单位对起征点的准确把握,对营运和非营运车辆的准确区分,开票问题如何解决,仍是推行社会化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点有哪些?

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能够了解常见的涉税风险,进行规避不失为一种妥当的方法。那么常见的涉税风险有哪些呢?这里总结了以下7点:

一、差旅费中的餐费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特别提醒:因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除差旅费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及其他相关成本中的餐费,均需要单独核算或单独列示。

二、企业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三、员工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多处扣除费用标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不能准确把握进项税的抵扣范围,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

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条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要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要准确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和条件。

五、通过虚假的雇员信息向真实雇员发放工资问题

部分纳税人在咨询开具完税证明或自助查询申报情况的问题时,系统中会出现很多的扣缴单位申报记录及扣缴税款记录,所记录人员并未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出现这种状况有以下可能性:一是扣缴单位未删除离职人员名单;二是对非法获取的人员信息进行虚假申报,在多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同时,将虚假申报的工薪数额用于对其他雇员的工薪发放上。

六、少记销售收入或是隐匿了一部分销售收入

那么金税三期可通过你的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或是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或者进一步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出异常。

七、长期零申报

企业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长期零申报也就是意味着长期没有收入来源,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并没有好处。

其次,企业的营运是有成本费用的,如人员工资、门面租金、水电气费等,如果没有收入来源,谁还会愿意“赔钱赚吆喝”,此举必然引起税局的关注。

另外就是如果长期零申报企业有发票,风险会更大,可能涉及“走逃户”、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

财务人员应积极学习了解财税新政,避免进入涉税处理误区,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特点

补偿性防范措施——积极投保,前移风险

对于相应的责任险种,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需要积极投保,以便有效前移事故及风险,促使国际货运业务代理责任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和规避。此外,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便促使责任风险的发生几率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要进行必要的投保,以便促使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如果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事故,货运代理公司需要向保险公司及时告知,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细节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保险公司,且事故造成的后果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不容忽略,只有这样,方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众所周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具有较为复杂的内容和较多的环节,那么就很容易有各种错误、漏洞发生于工作实践中,进而导致各项纠纷的出现。而通过对相应险种有效投保,可以有效前移风险,国际货运代理的经济利益也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挽救性防范措施——与客户协商,拒绝无理索赔

上文已经提到,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很容易有事故发生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开展过程中,那么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将针对性的挽救措施运用过来,如果是客户的责任,需要进行必要的索赔。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事故的发生,不是代理人员导致的,那么就可以拒绝客户的索赔要求。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和客户进行协商与交流,最大程度的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而如果有事故发生于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就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告知,且及时向运输责任人发出通知。

预防性防范措施——培训人员,构建责任追究机制

任何事故发生后的补偿或挽救,都不如事先的预见和防范。因此,相关人员就需要具备较好的预见性,及时预见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然后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避免风险的出现。比如,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之前,需要定期经常地培训工作人员,以便有效提升工作人员、代理人员的业务处理水平和专业素养,能够严格依据相应的流程、标准和要求开展业务工作,最大程度的降低错误、风险的发生。因为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较多的部分和人员,那么就需要有机明确各个部门、各个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构建责任追究机制,增强部门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依据流程和标注办事,最大程度的防范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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