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清税证明在哪里办理(个体户清税证明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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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钟村个体户清税证明上哪里去打印

个体经营完税证明,去辖区内的主管税务局开。

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交纳税费的完税凭证。因我国的税收体制原因分为国税完税凭证和地税完税凭证,都用于证明已完成纳税义务。最常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

个人要开发票或想纳个人所得税,凭协议或合同及开票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等去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税金后,也可以立即各种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使用。

个体户清税证明网上办理流程

个体户清税证明办理如下:

1、先到国税拿表格个体户清税证明在哪里办理,按国税个体户清税证明在哪里办理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个体户清税证明在哪里办理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个体户清税证明在哪里办理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会收回营业执照。

税费指税收和费用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税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

税与费的区别如下:

1、看征收主体是谁,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看是否专款专用,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因此,把某些税称为费或把某些费看作税,都是不科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小个体不纳税怎么开清税证明

【法律分析】: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要开清税证明:一、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二、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三、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四、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会收回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个体清税证明怎么办理

1.办理清税证明前,先打开电子税务局,把当期个体户清税证明在哪里办理的增值税、附加税、个税、以及各类年报,统统都申报完毕。2.如果注销前手里还有未开完个体户清税证明在哪里办理的发票,填写发票缴销表,把所有的空白发票全部缴销。3.购买了税控机开具发票的企业,填写发票税控机缴销表,把开票系统缴销。4.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报表,填好后,还需要拷备电子数据,然后前往税局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5.企业注销前,都需要清算企业的资产,同时办理清税证明,税局也会核查企业的清算情况,所以,还需要制作一份清算报告书,列明企业的资产清算情况。6.以上5步都办理完结后,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要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注销原因、附送的资料,然后盖上公司的公章。7.税局收到申报表后,会核查公司1-5步的内容是否办理完结,同时会核查公司是否清缴了税款,如果有必要还会核查公司的账本,核查没有问题后,就会出具一份盖有税局印章的《清税证明》给申请的公司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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