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税务如何申报(分公司如何申报所得税)

admin1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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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进行交税在哪里交

分公司的交税问题是每一家分公司企业家都关注的,现如今分公司的交税是怎么做的呢?我为你带来了“分公司交税”,一起来看看吧!

分公司与子公司纳税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 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 对子 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 注册分公司 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 公司变更 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员工个税纳税地点如何确认

来源:中税网

缜密 财税 整理

提问:

我公司生产位于哈尔滨市,在上海有一个分公司,不过该分公司并未独立核算,也不能产生独立收入,该分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全部由哈尔滨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员工的工资由总公司支付,该分公司的部分员工个税在上海缴纳,还有一部分员工个税在哈尔滨缴纳,如果我公司想把所有上海分公司员工的个税放到上海缴纳,请问该如何操作?另外由于个税纳税地点的变更,必然导致原纳税地点税收收入的减少,如何说服税务局同意变更?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应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由分公司发放,可以由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依据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分公司怎么做会计报税

公司记账报税流程 一、报增值税流程: 1.每月10号(如果10号是节假日,可顺延一天)之前到主管税务局的征收所去申报纳税,填增值税申报表,申报表根据纳税人类型不同也不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要填一张主表和八张付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只填一张主表和一副付表。

2.增值税申报方式有手工申报、IC卡申报和网上申报,手工申报和IC卡申报都是要到税务机关来申报,不同是IC卡申报要先在企业的电脑里先写卡,然后在到税务所申报。

网上申报是要在网上下载申报表,填好后再上传。

每个企业的申报方式都不一样,如果你不知道你们的申报方式,可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的征收所查询。

以上是原申报方式,现在我们用神州浩天的综合征管软件就没有原来那么繁琐了,只要输入相关数据报表可以生成并打印出来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1、企业所得税每季度终了15日前申报。

具体的说就是4月15号(报1-3月的)、7月15号(报4-6月)、10月15日(报7-9月)下年1月15日(报上年10-12)之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季先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本季度有应交所得税的话)在下年的4月底前对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2、02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申报,02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交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包括新的一人公司)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号是指税务登记证号码。

它是由技术监督局的组织机构代码前面加六位的地区代码构成的。

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比国税多三位(后面加了三个零)。

分公司如何纳税

分公司的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的税务机关核算缴纳,这个是流转税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到地税申报缴纳。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城市国税地税申报都是网上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公司,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基本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行开户行信息等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网上申报纳税。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非独立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外地分公司怎么报税

外地的公司在本地能报税。具体规定是,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分公司的报税流程是,首先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三十日内开户,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再由税务机关审核,最后应于当天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对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税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分别适用所在经营地的适用税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分公司怎么申报纳税

一、正面回答

对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税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分别适用所在经营地的适用税率。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在确定总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不能抵减,其注销前形成的累计经营亏损在总公司账面反映为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二、分析详情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税法关于税收的规定。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对应概念的区别;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占大部分股份或全部股份,受母公司决策影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

2、法人资格的区别: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风险承担的区别:分公司的经营风险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4、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分公司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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