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60条规定违规代办税务事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违规代办税务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规代办税务事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违规代办税务事项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 第60条 、61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征管法62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四、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违规代办税务事项: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五、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欠税及其处罚
《税收征管法》 第65、68、69 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不缴或少缴,或扣缴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 第37、38条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及其处罚
《税收征管法》 第63条、64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四)骗税及其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66条规定,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所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五)抗税及其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67条规定,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金。
六、拒绝接受税务检查和执行税务决定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0条、72条 、73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1条、95条规定,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违规代办税务事项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规代办税务事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违规代办税务事项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银行和其违规代办税务事项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方式
一、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
三、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较轻且具有法定依据应予处罚且处罚较轻,对公民处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案件。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
1、税务机关名称;
2、编码;
3、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地等;
4、税务违法事实、依据;
5、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6、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7、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8、缴纳罚款期限;
9、逾期缴纳是否追加罚款;
10、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11、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一般程序:
适用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税务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都须经过下列程序:
1、立案与调查
立案是指通过税收管理或群众的举报,发现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再经过计算机或人工归类采集的案源进行选取,以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
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坚定的事实基础。
2、告知与听证
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
1、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
2、所触犯的法律规范;
3、违法行为应受的行政处罚;
4、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
5、当事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按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审查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制作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进行登记、审查。应自收到调查报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由审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以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到税务机关。
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存在未办结违规代办税务事项的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税收管理的处理方式如下违规代办税务事项:
1、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违规代办税务事项,作为重大检举案件违规代办税务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申请督办违规代办税务事项;
2、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查处;
3、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不属于检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目录一览: 1、存在未办结的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要怎么处理 2、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3、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