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官网下载(江西地税局官网下载)

admin1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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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税务局中如何下载上年年报

在税务局网站下载模块可以下载。操作如下:

1、打开税局官网,税局官网大家可以在网站上搜索;

2、打开税局官网后,点击页面左上方的【登录】;

3、点击【登录】后,输入用户名、密码、滑动验证条,点击【登录】;

4、再次点击【登录】后,选择企业名称,点击【企业进入】;

5、点击【企业进入】后,页面进入到系统主界面,点击【涉税查询】;

6、点击【涉税查询】后,点击页面左边的【资料报送查询】;

7、点击页面左边的【资料报送查询】后,选择【填报起止日期】,或【报表所属起止日期】,再选择【资料类别】;

8、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

9、点击【查询】后,页面会弹出符合条件的财务报表,把页面拉到最后,点击【明细】

10、点击【明细】后,就会弹出财务报表的PDF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只有是有填写的报表都可以查询),就可以看到报表报送的数据了,也可以点击打印存档。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怎么操作

一、登入江西省地税网站:

,进入此平台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企业)纳税人登录,在登录之前你必须符合网上申报的条件:

1) 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申请注册

2) CA证书,企业网上办税的网络身份标识或网络身份证。此证书是为了保障你的网络安全性,可以通过专管员,省局,或是自行够买的多种方式进行认证

3) 与银行签定《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4) 安装《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才能更好的进行纳税申报。(首先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指南→下载中心→ 下载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的安装文件。)

5) 所有关于网上申报的详细流程,都可以通过江西省地税网站首页的办税指南,下载网报手册,还可以登入网上办税服务厅页面中的操作手册、常见问题、技术支持进行查询和下载、在线咨询。还可以到前台直接咨询与拷贝

二、如完成以上操作,就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企业)纳税人登录,登录到纳税申报平台,办理纳税申报、申报作废、综合查询、发票管理、开业变更、文书申请的业务。

1)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分为有税申报和无税申报。有税申报又分为:综合纳税申报、营业税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申报表,如确定需要报税的信息后: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a:登陆“江西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b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具体填表说明与注意事项在省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网站中的操作手册中进行查询与下载。)

网址:

c:提交申报表;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 按钮,提交申报数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则申报完成;否则点击按钮修改申报数据或者点击按钮退出申报

d:确认无误后,扣缴税费;扣款方式分为二种:一种是申报成功后直接点击按钮,第二种在纳税申报页面,点击“未清缴税费情况”,进入“申报成功未扣款情况查询结果”页面。在“未清缴税费情况查询结果”页面,点击列表右方按钮在税种扣款页面,确认点击按钮,否则点击 按钮退出。(在点击扣款时一定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当成功扣款后是不能回退的)

无税申报:确定本月无任何税费的情况下,直接点击本期全部零申报。(必须要进行点击确认,否则系统会显示本月未申报的记录)

2) 申报作废

作废申报,是对已经申报但尚未扣缴税款或扣缴税款不成功的申报数据进行作废处理,作废申报之后,可以重新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a、登陆“江西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申报作废”进入页面

b、在申报作废页面,点击“当月申报数据作废”

c、进入“可作废当月申报情况查询”页面

d、系统将当月申报成功且还未扣税或未扣税成功的申报表情况,以列表的形式显示出来

e、点击页面右方的 按钮,进行作废,系统提示作废成功窗口,否则,点击 按钮退出

注意事项:

1、网报系统只能对当月在网上申报成功但尚未扣缴税款或扣缴税款不成功申报数据进行作废处理。

2、 在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数据不能在网上进行作废。申报且扣税成功的申报数据,不能在网上进行作废处理。如发现有误,请及时联系所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怎么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不用下载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官网下载,直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使用。

请问各位,有没有能下载税务局下发文件全文的网址,如国税发[2009]31号文全文,在哪能下载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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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税务局怎么应用下载不了

税务局应用下载不了的情况与当前网络状况有关。

可重启一下手机网络,再次下载;或者在办理税务业务的部门营业厅或服务中心,现场询问工作人员APP下载二维码。

去税务局网站看看是否有暂停通知,是否服务器检修,或错开高峰时间段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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