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代理制度(工作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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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代理制度有哪些变化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 的 代理 制度有哪些变化? 1、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分配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 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 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明确共同代理代理权的行使方式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新增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在我国《民法典》的代理制度的变化主要的三点包括委托代理授权不清楚时的责任分配情况,还要明确共同代理情况下的行使权,最后还新增了个人自身代理和双方代理的一些规定。《民法典》的历史意义还是很重大的,不仅强化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机制,同时也协调了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间接代理与再代理的区别

你好: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比如经纪公司。凡是由代理人将代理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而委托其他人进行代理的,称为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比如我委托你买烟,你有事,又委托小王去买。

法人制度的内容和代理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拟制人 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比如有限责任公司3万以上)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 4.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各种协会)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能不能做,资格问题 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义务,法人不可能享有或负担。(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抚养义务) 注意:法人能享有财产权、受遗赠权、名誉权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限制经营、经营范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的能力,水平问题 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起点:设立,终点:终止。--常见的是拿到营业执照开始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解释:法定代表人从事活动即法人实施)  (二)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前两个不适用时)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隐名代理) 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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