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中心帮办代办制度(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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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答复件、代办件分类办理制度

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答复件、代办件分类办理制度就是指各地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特点、办理时限和权限,将窗口办件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答复件、代办件这六大类,并进行分类办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各类办件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办理工作。

即办件是指程序简便,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规定应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即办件一般即收即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输入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软件。

承诺件是指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办结的审批事项。承诺件受理后,应打印《受理通知书》,当场交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窗口单位应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联办件是指需要经本级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联办件统一受理后,主办窗口向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办理联办件的意见,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各相关协办窗口进行联审联办。联审联办可采取联审会议、联合现场踏勘、联合会签等形式。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应按照当地文件的规定时限完成联合审批事项。

上报件是指经本级行政机关初审后,需要报经上一级机关审批的事项。窗口单位对上报件进行初审后,应及时将审批事项报上级部门,积极协助申请人做好报批催批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答复件是指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认定为答复件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按照承诺件处理。当事人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服务对象。

代办件是指按照当地有关文件规定,由指定单位免费代为办理的审批事项。全程代办服务应有申请人的书面委托,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负责具体办件的组织和协调。政务服务中心应确定项目代办员,并向各审批承办单位下达《全程代办通知书》,明确项目办理的具体要求。各承办单位应确定好协办员,全程负责办理部门内部的具体审批事项。

审批局帮办代办流程

法律分析:一、接待咨询

1.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帮办组向项目单位介绍投资建设项目帮办代办相关政策及服务事宜;项目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对于新落户项目,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3.除帮办代办前台窗口外,还可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实时接受项目单位的咨询。

二、受理委托

1.专班办公室帮办组与项目单位签订帮办代办委托意向书,确定帮办代办员和项目单位联系人,帮办代员及时介入,掌握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

3.帮办代办员将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和项目单位信息录入帮办代办线上服务平台,建立帮办代办档案。

三、方案制定

1.按照项目年所属类别(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工业、一般社会投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

2.按照“三张清单”梳理出项目涉及到的办理事项,明确每一个事项的责任单位、申报材料、承诺办理时限等。

3.必要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讨解决项目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关键点。

四、分类推送

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帮办组负责受理项目单位帮办代办项目,按照“三张清单”整理分类后,将具体帮办代办事项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帮办代办机构,大厅外4个事项推送至市直单位帮办代办办公室,大厅内69个事项推送至帮办代办工作负责人(包括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单位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科室),由其于《投资建设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推送受理单》“接收材料”处签字,并于2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工作专班办公室帮办组(滨州市协同办公系统—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帮办代办中心),材料审核通过后,于《推送受理单》“受理”处签字,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书面告知专班办公室帮办组。形成的证照、纸质批文等帮办代办员取回。

逾期未反馈审核意见或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进入督办程序,发送督办单,督办后仍没有结果的,由专班办公室督办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问责。

五、跟踪办理

1.帮办代办员按照进度计划对帮办代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和督办,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承诺时限办结,通知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办理进度进行状态标注,通过帮办代办线下和线上平台进行全过程记录。

2.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先由帮办代办员协调解决;帮办人员无法解决时,由专班办公室(包括相关部门帮办代办机构)会商解决;会商无法解决时,及时向帮办代办改革工作专班反馈。

3.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4.对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事项,提交督办组。

六、发放结果

1、办理过程中各阶段的证照、纸质批文等审批结果由项目单位自取或由帮办代办员取回。

七、服务评价

1.服务完结后,由项目单位对帮办代办服务质量给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专班办公室。

2.帮办人员将申请材料、过程材料和审批结果进行整理,形成纸质档案,并在帮办代办线上服务平台中存档,形成一套完整的办理数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运行等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苏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管理工作。第二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一节 政务服务事项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由所在旗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应当及时更新。第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已经取消、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原政务服务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第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遵循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原则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第九条 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查询方式、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办事指南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出现“有关材料”“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性条款。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节 政务服务平台第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能够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的政务服务大厅。除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

苏木乡镇、街道应当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开展政务服务,嘎查村、社区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点。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合理设置咨询服务、窗口服务、集中审批、政务公开、自助服务、休息等候、代办帮办、纠纷调解等功能分区和便民服务设施。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负责督办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等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能够胜任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选派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派驻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派驻期间不再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并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第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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