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后怎么办(丢失了发票怎么办)

admin1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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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了怎么补办?

发票丢了一般不需要补办。即遗失人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根据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进行复印,并提交复印件。

发票丢了怎么办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发票丢失了要怎么处理

未开发发票丢了的办法:当事人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登报声明作废。最后,丢失人必须按照普通开具程序,依法再次申请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发票丢了该怎么补办?

发票丢失补办办法发票丢失后怎么办: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复印存根联发票丢失后怎么办,然后盖章;交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设置发票登记本发票丢失后怎么办,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客户回签。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会保存5年,向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丢失了怎么补救

【法律分析】:发票丢了,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补救:1、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2、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2、交给客户入账;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1、把存根联复印;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发票遗失了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办法是:第一步,于发现丢失当日,遗失人应当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第二步,登报声明作废。第三步,根据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进行复印,并提交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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