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流程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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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怎么办理?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那么新注册的公司怎么办理税务登记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如何进行税务登记。

现在新注册的公司基本都是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税务登记了,没有单独的税务登记证,也不需要专门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并不是代表就不用走税务流程税务登记了,只是为税务登记了大家方便,现在基本都可以在网上开通电子税务局,然后进行记账报税。

税务登记流程税务登记

1、税务实名认证

法人先做实名认证,绑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着财务和办税人员也要做税务实名认证。每个地区实名认证的渠道不一样,建议咨询税务局。比如深圳的通过搜索微信公众号,而成都则是一个单独的实名认证的APP。

2、开通电子税务局

去税务窗口开通即可,一些地区是可以直接在网上开通,比如广州。

3、启用税种

启用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一定要启用,不启用后期去税局办事会自动从成立日期启用,会逾期有罚款)

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申报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

4、基本存款账户备案

开银行账户,获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签三方协议,开始记账报税即可。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纳税人应到征收分局(报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纳税户数据采集表》。

持填写完毕的《纳税户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所属税务分局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

税务分局对《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经过审查,并且分局局长及税收管理员签字盖章齐全的,并完成《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的录入。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要注意什么?

1、对于变更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法人代表、核算形式、辖区间变更地址等事项内容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清税清票以及进行税务检查。

2、一般纳税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在“申请理由”栏填写变更事项,在“备注”栏填写“认定事项变更”,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之外的其他认定事项内容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一并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所有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办理CTAIS内容变更手续时,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到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就需要同时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或者《出口企业退税帐户确认书》(变更银行帐号)等相关表格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变更手续。

税务的范畴包括哪些?

1、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2、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3、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济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4、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税务登记范围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③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情形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包括哪些?

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一)设立登记

《征管法》第15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证件;

4、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法人(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具体规定为: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二)变更登记

《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有: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纳税人需按时领取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限满前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并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还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扣缴税款登记制度

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怎么办理

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税务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税务登记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1、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公司章程复印件;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纳税人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b、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c、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d、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e、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c、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d、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e、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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