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征收管理办法2号文件(成品油征收管理办法2号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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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如何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找可以开票的企业对公转账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用处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地增长;

2、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曼德企服】答疑解惑,购买的加油卡应当取得什么发票?

购买的加油卡应当取得什么发票?跟着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篇

个人去加油站加油,怎么开具发票呢?

现金加油或购买油卡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哦!

企业篇

1、公司车辆比较多,购买加油卡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的规定,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买了油卡真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那我公司拿什么入账呀?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但是加油站说他们没有开专票的资格,不给我开专票,那是怎么回事?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所以,加油站作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哦!

4、可是,万一在售卡充值的时候开错了,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发票开具当月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的,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后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未认证的,由销货方自己申请并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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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打汽油款何时开票

加油费必须到时开票事后不能开。

一般加油站都开具的是专用的加油发票。要加油实际发生以后才开具,一般是一次加油一结账,然后开票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加油站都开具的是专用的加油发票。要加油实际发生以后才开具,一般是一次加油一结账,然后开票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到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加油站购买的充值卡如何开具发票?

要在在加油之后,凭记录让加油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充值卡时别开。

一、加油卡充值后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加油卡充值后如果立即索取发票,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待加油后再索取发票的,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

企业取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即左上角标注有“成品油”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卡时:

借:预付账款——加油卡

贷:银行存款等

提示:企业在充值加油卡时,按照预付账款进行处理,此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使用时:

1、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用

假设全部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加油卡

提示:如果有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用于接送员工的班车、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发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加油卡

提示:如果加油卡是按月按标准发放的,此时会计应作为工资薪金核算,如果是临时的节日福利,则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论是工资还是福利费,企业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用来应酬送给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加油卡

提示:如果客户为个人,属于无偿赠送的情形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加油卡与购物卡的区别

企业购买购物卡,购卡人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得再次索取增值税发票。

但加油卡不一样,由于加油费支出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关联度较高,因此企业若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在加油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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