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如何学习?有什么特点?在税务师的五个考试科目中,有很多考生觉得《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难度是很高的,担心自己考不过,在备考的时候花费了很多精力和时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如何学习才会更轻松高效呢?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如何学习?
1.定期回顾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及到的知识点很广,难度很大,很多考生在备考时记太多内容,容易将一开始记的知识点忘记。因此,考生在备考时一定要及时回顾知识点,巩固记忆。更多详情请点击:
2.多做习题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需要通过大量的习题增强记忆,在备考时考生会做很多习题,在做题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记忆。同时,也要认真听课,许多老师在讲课时,会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的难点通俗的讲解清楚,在听懂后进行练习,加强记忆,做题准确率会更高。
3.正确做题
虽然《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需要多做题,但现在的习题实在是太多了,往年真题、模拟卷、考试卷等一大堆,不一定能全部做完,建议考生在做题的时候要有选择,将自己做错题目题型都记下来,进行针对性的加强练习,减少考试的出错率。对于特别难的错题,可以找讲解视频,理解清楚之后再反复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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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特点是什么?怎么学?在税务师考试考试科目中,《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算是比较难的科目,有很多小伙伴都难以掌握其学习方法,在学习之前,大家一定要先了解其科目特点,再进行针对性的学习。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特点是什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条文,对于没有法学基础的小伙伴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大家在备考时要多花费一些时间,对相关的知识点进行理解和记忆,学会运用这些知识点解决简单的法律纠纷。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怎么学?
1.在《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三个篇章中,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历年考查力度都很大,从2018年起,其所占的分值都在不断增加,大家一定要进行重点的学习。
2.《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这一科目的考试特点之一就是专业性较强,考试要求大家不仅要熟练掌握所学的知识,还要学会将这些知识灵活运用与解决一些简单法律纠纷当中。
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试内容比较多,基本上涉及行政法、民商法以及刑事法等诸多内容,考试教材一共有20章,因此法学基础较薄弱的考生需要多花一点时间和精力。
4.谈到法律相信大家最先就会想到记忆的问题吧,这门科目的中需要记忆的内容较多,考试时考查的相对细致,大家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避免混淆。
在《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备考中,不管是基础阶段还是冲刺阶段,都要注意重点内容的学习,全面掌握核心知识点,奠定良好的学习基础。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可以进入高顿教育官方网站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七条、第八条明文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纳税人应享有服务的权利。
(一)《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可见,规范的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应当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等多项涉税服务。
(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情权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同时,为了规范执法、便于操作,司法规定也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因此,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服务十分必要。纳税程序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步骤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程序。因此,重视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尤其重要。目前,办税服务厅应该公布完整的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有关程序性规定。
(三)《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保密权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对需要保密的情况作了具体阐述,即“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因为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宣传服务时,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良好纳税记录进行表彰和宣传,但对税收违法行为不能为其保密,可以对欠缴税款、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公开曝光。在公开表彰与曝光时,要注意避免泄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这是对纳税人享有减免税权利的明确。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制订快捷、方便、高效的减免税办理程序,以规范化的服务为符合条件和资格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和行政处罚时,一定要耐心听取纳税人陈述有关情况,必要时辅导他们撰写“纳税人自述材料”,做好有关“陈述、申辩笔录”的记录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复议申请和赔偿申请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指导,快速办理。
(六)《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控告和检举权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与税务人员打交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容易发现税务人员的不良行为,对这一类投诉、控告和检举,负责受理信访的人员要热情服务、做好记录,在调查清楚真实情况后,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是60日)。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示: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1)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
(1)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一)审查的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1)执法主体存在的组织法依据;
(2)执法主体的权限依据。
3.对权限的审查
(1)是否越权的审查。
①无权限的越权;
②有权限的越权;
③内容上的越权。
(2)是否滥用行政职权的审查。
4.对依据的审查
如果经行政复议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规范性质错误、适用无效规范、越权适用规范、规避应适用规范、适用规范条款错误、适用规范对象错误,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适用依据错误。
5.对程序的审查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步骤违法、顺序违法、不遵守法定时限或者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1.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根据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一)行政复议中止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行政复议终止情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提示: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提示: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内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内容,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情节轻微的,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①间接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手段
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②损害小的手段损害大的手段
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经教育不能达到目的的,应立即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拓展: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轻一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试题型是什么?如何备考?税务师考试共有5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考试题型都不是完全相同的,跟着高顿小编来看看,顺便看看如何备考!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试题型是什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如何备考?
1.定期回顾学习内容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及到的知识点、难度很广,很多考生备考时记太多内容,反而容易将一开始记的知识点忘记。因此,建议考生在备考时一定要及时回顾知识点,巩固记忆。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太多,根据预习章节的重点内容,进行有侧重的学习,一些较难理解的知识点,不用过分纠结,可以等到基础阶段,进行更为全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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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课与练习两手抓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是需要通过大量的习题来增强自己的记忆,因此在备考时考生会做很多习题,做题之余还需要加强记忆。同时,也要认真听课,许多老师在讲课时,会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的难点通俗的讲解清楚,大家听懂后加强记忆,再进行练习,做题准确率将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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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程序 2、纳税服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试题...
本文目录一览: 1、注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试题型是什么?如何备考? 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程序 注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服务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