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委托代征范围(什么是税务委托代征业务)

admin1个月前新闻资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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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具体是什么?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的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

目前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并不多,主要有发放工资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工程单位为代扣分包工程单位的营业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等。委托代征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而税务机关本着方便、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委托某一单位进行代征税款,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托单位按照委托协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法定代扣单位:税法规定的有代扣义务的单位,比如:你的单位代扣你的个人所得税,你的单位就是法定代扣单位。委托代征单位:税法没有规定某单位是是法定代扣单位,该单位没有代扣义务,税务机关就会与该单位签定协议,让该单位代征,代扣。比如:锲税委托房管局、土管局代征。房管局、土管局就是委托代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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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范围

税务机关根据有得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税务委托代征范围的原则税务委托代征范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委托代征范围,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如何做好税务代征点税务怎样征收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应纳税额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可以开证明吗

根据相关内容查询显示税务委托代征范围:可以。

1、纳税地点发生在安徽经开区委托代征税务委托代征范围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税务委托代征范围的自然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税务委托代征范围他增值税应税经营。

2、自然人出租其坐落于安徽经开区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包括自然人出租住房。是否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性质为准税务委托代征范围,自然人出租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租房屋、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出租房屋以及自然人出租房屋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不属于委托的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范围。以上就是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开证明的范围。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在各种承包、租赁、联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自由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第四条 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书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确定其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或者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时将纳税人开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注销登记前,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在吊销纳税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第八条 对国家允许凭以计算进项税额的各类收购凭证,税务机关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开具或者取得上述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论有无应纳税收入或者代扣、代收税款,也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必须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第十条 按照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必须在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查验,并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一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担保人负责缴纳税款,或者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对其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外,还应当将有关情况按时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先采取定期定率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对其开具发票的应纳税收入,采取开票核实征收的方式,单独征收税款;对不开具发票的应纳税收入,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征税款,应当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及受托单位名称或者受托人姓名;

(二)代征税款的范围及对象;

(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

(四)委托代征的要求;

(五)委托代征的日期及起止期限;

(六)委托代征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受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征税款手续费。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持有有关单据、纳税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规定其限期提供有关单据、纳税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扣押后,纳税人在限期内提供上述证据、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超过限期仍未提供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纳税人应纳税款除以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当地当日市场收购单位价格确定基本数量,实际扣押、查封的数量不得超过基本数量20%。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县级以上税务稽查机构必须及时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税务代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税务代理的范围: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代理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代纳税人领购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注册税务师还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国税、地税)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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