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人信息(税务代理人信息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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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代办: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政策

据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该《公告》是在本市部分区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以“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协同推进”为原则,依托本市电子税务局建设,有效对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探索建立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形成办税便利、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实名办税制度,推动征管基础信息质量夯实,推动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涉票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计办税流程

《公告》以正列举方式列明办税人员范围,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确定了信息采集、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和流程。考虑平稳推进该项工作,《公告》从纳税人办理量较多的涉税事项入手,逐步扩大适用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公告》要求建立多种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渠道,采用网上采集为主、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为辅的方式。税务信息系统将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办税员身份信息同步更新、绑定,确保实名信息共享。

(三)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本市税务机关将积极落实《公告》有关精神,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税务机关还将定期分析实名办税信息,总结各类纳税人的办税特点和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辅导。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涉及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

(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公告》涉及的实名办税事项包括: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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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的办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不完整,请进行变更登记,及时完善该信息!这需要到大厅吗?

一、以下信息必须先到工商部门变更,再到税务机关变更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2、企业名称变更

3、企业类型变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4、企业住所(注册地址)变更

5、法定代表人变更

6、注册资本调整

7、经营范围和行业变更

8、投资人信息变更或投资比例调整

9、从业人数变更

二、以下信息直接在税务机关变更

1、变更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2、变更财务负责人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等)

3、变更纳税经办人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等)

4、变更税务代理人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等)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应答时间:2021-03-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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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资质代办: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政策

据悉税务代理人信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税务代理人信息了《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税务代理人信息,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税务代理人信息,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该《公告》是在本市部分区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以“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协同推进”为原则,依托本市电子税务局建设,有效对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探索建立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形成办税便利、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实名办税制度,推动征管基础信息质量夯实,推动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涉票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计办税流程

《公告》以正列举方式列明办税人员范围,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确定了信息采集、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和流程。考虑平稳推进该项工作,《公告》从纳税人办理量较多的涉税事项入手,逐步扩大适用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公告》要求建立多种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渠道,采用网上采集为主、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为辅的方式。税务信息系统将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办税员身份信息同步更新、绑定,确保实名信息共享。

(三)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本市税务机关将积极落实《公告》有关精神,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税务机关还将定期分析实名办税信息,总结各类纳税人的办税特点和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辅导。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涉及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

(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税务代理人信息他人员。

《公告》涉及的实名办税事项包括: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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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名制办税人员要提供哪些信息?如何办理

办税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税收实名制管理: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对办税人员进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什么是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Tax Agents)是指具有丰富的纳税事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纳税人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营业地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提交的“证明单”的第二联和第三联与其经营情况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证明单”,予以登记。纳税人便可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对应在经营地纳税的应就地缴税。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结清发票或税款,然后由税务机关在“证明单”第二联上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连同完税证明等一并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扩展资料: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代理责任

在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业务代理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2)注册税务师从事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中介机构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4)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5)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二、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3)注册税务师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4)注册税务师应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

(5)注册税务师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件。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

三、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责任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停止其从事代理业务1年以上;

(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外,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注销其资格,收回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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