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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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的解释》出台后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代理的诉讼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位于本辖区的证明包括户籍地址信息、经常居住地址信息、登记注册地址信息、办事机构地址信息等。

2、诉讼当事人双方都不在本辖区的诉讼案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权代理,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我国法律上没有“法律工作者”的称谓。对于乡镇法律服务所中的法律从业者,法律上称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二字,体现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了其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的局限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范围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律师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法律分析】

民诉代理人的范围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律师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1)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2)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3)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4)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5)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一、 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代理人?

您可以作为代理人,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是明确了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是明确了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第六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公民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公民代理能够缓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利于纠纷的解决。《民事诉讼法解释》从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范围、条件等方面细化了公民代理诉讼的内容,对公民代理诉讼活动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及分类

民事诉讼代理人因产生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的原因与基础不同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可分为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

1、委托代理人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这主要是为民事代理人范围司法解释了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由法律作出一定的条文规定。法定代理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的权限依法院指定范围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补充。在海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解释 2015年1月公民代理人

1、《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2、第八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3、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4、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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