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两个判断的必要标准为:
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2、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服务。
扩展资料
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合同的签订及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如要按照兼营方式缴税,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区分不同业务的不含税总价或收费标准,并且在销售行为中区分各项业务,避免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规定,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及国家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增值税。B答案为客户提供修理修配属增值税范围,所以B不对,D主体是电信局以营业税为主,所以同时销售话机应视为非增值税业务,不属增值税混合销售,A、C都是商店,是商业批发或零售行为,又提供非增值税的劳务,符合条件,所以个人认为是A、C。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为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
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扩展资料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百度百科——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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