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什么是买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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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与代理各自的优缺点?

买断和代理的两种经销方式,买断制,也叫经销制,是指生产者在分销产品的同时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的经销方式;代理制,也叫代销制,是指生产者在分销产品的同时不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一个买者(或渠道成员),而是当这一成员就产品转卖给下一个买者,产品所有权同时完成从生产者至第一个代理商、第一个代理商至第二个经销商的转移的经销方式。

一、买断制的优缺点

从生产者的角度看,买断制意味着产品的风险转移给了批发商或零售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生产者当然更喜欢采用买断制。

买断的优点:1.实施买断,易于企业对市场监控,企业选择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大多是规模较大,规范运作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其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合同制定、收货回执等,使货物的流向、流量清晰明了。企业对各区域批发商或零售商均实行统一供货价。2.实施买断,可以有效的压缩应收账款,降低资金回流风险,企业与区域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业务往来一般都是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应收账款。3.实施买断,可以最大的减少不良资产的流失,企业与区域批发商或零售商每笔业务的发生,均有原始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即使企业与买断商发生债务纠纷,或买断商破产,都为公司明确了不良资产、债务追索主体,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公司的资产流失。4.实施买断,可以减少销售费用。企业利用买断商在当地的营销网络资源及人力资源优势,可以减少企业对市场开发的投入、降低销售网络建设的成本。5.实施买断,在某种程度上讲也可以更好地开发市场。鉴于目前状况,中国要入关、企业要发展。所以不能把销售的希望完全寄托于销售队伍的完善上,而是要迅速的销出产品,企业利用总经销商较强的销售网络、销售队伍及销售经验,使产品的销售在短期启动并达到可观的规模,抢占市场空白点,提高市场销售份额。 6.实施买断,可以更好的完善自身销售队伍的建设,可以使企业有较为宽裕的时间和资金进行自身高质量销售队伍及销售模式的建设,从而逐步以自身的销售队伍替代批发商或零售商,对现有市场进行渗透和管控。

买断的缺点:1.最大的缺点是可能影响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2.长期采用买断制会在企业销售工作中产生致命的惰性;3.批发商或零售商的市场毕竟不是企业自身的市场;4.如批发商或零售商在达到一定销售规模后,极易对企业在反利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代理制的优缺点

从法律上来讲,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的关系。代理商在代理权限内替委托人销售商品,其所有权不属于代理商,因此销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领取佣金。买断商与厂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买断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后的销售收入。因此,销售代理与买断从理论上来讲有如下三点区别:①买断双方是买卖关系,而代销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②买断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而销售代理商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销售,签订销售合同;③买断商的收入是买卖差价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代理制的优缺点是:

1.销售代理商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并与委托方有长期稳定的关系。销售代理商的独立性是指销售代理商不等同于厂家的直营销售机构,也不是厂家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他有独立的利益,独立核算。代理商与委托方的关系是长期稳定的,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长达数十年,这是代理制优于我国目前通行的买断制(即商业企业单纯的买进卖出)的地方之一。

2.代理商只拥有销售代理权,而不拥有对代理商品的所有权。这是销售代理制与买断制的主要区别。在买断制下,商业企业从生产企业购入商品后再销售,因而拥有商品所有权,并承受全部买卖风险。而销售代理制下,代理商只代理委托方进行销售产品,并不拥有产品所有权。 因此,中间商更愿意厂商采取代理的方式。

3.销售代理商按委托方的意志,在代理权限内行事。委托方的意志一般体现在其赋予代理商的代理权限上。代理权限中规定了代理产品的种类、数量,代理区域的大小,是否有独家销售代理权,产品售价的高低及浮动幅度等;委托方的意志同时体现在代理合同中规定的代理商的义务上,如:独家销售代理时,代理商要达到最低代理额,再如:代理商负有广告、售后服务、仓贮、商情报告、保护委托方的智力财产等义务。代理商只有在代理权限内按委托方的意志行事,完成其负有的义务,代理行为才是有效代理,否则是无效代理。

4.销售代理商行为的法律效果应由委托方承担。由于代理商行为体现的是委托方的意志,销售代理产生的权益与义务都通过代理合同转移给委托方。代理商不能占有代理行为产生的权益,从而不能占有销售后的货款;同时也不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从而客户若不能及时收到货品或发生货损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只能要求委托厂商赔偿损失。

5.销售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而不是购销差价。这是由销售代理商本身不占有商品所有权的特点决定的。代理商只是一种中间商,其主要功能是提供销售机会,因而只能等商品售出,贷款汇回委托方后,才能从委托方厂商那儿取得佣金收入,且佣金收入随代理额的浮动而浮动。

就独家销售代理而言,其除了有上述一般代理的优缺点外,还有如下独自的优缺点:(l)独家销售代理商拥有某一区域内的独家销售代理权;(2)独家销售代理商不得同时代理与委托方厂家产品相竞争的产品;(3)独家代理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最低销售代理额,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取消独家代理权。

总之,从生产者的角度看,1.代理制可以吸引更多的渠道成员加入,拓展市场的速度较快,从而提高销售额,但不利于降低资金风险;2、代理商反映的市场信息不一定正确;3.代理商不易贯彻厂商的政策;4.厂商自己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不小,风险缺没有有效降低;5.代理商的当地关系够,进入市场初期阶段困难度小,而且可运用关系,避免出现逾期催收款;6.大多数代理商日后的成长空间有限。

“代理制”和“买断”经营有何区别?

分享到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 收藏推荐 四川铜梁县读者崔文化来信问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崔文化同志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代理制”为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共同承担风险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即代理经营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品,产品卖出后返给生产企业资金,流通企业只收取代理费。这种经营方式的结果,从机制上迫使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共同关心市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成为利益共同体。“买断”经营为流通企业独自承担经营风险,即流通企业买断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品后.再加价卖出去。因此,不管市场如何波动,生产企业没有经营风险。这种经营方式的结果,有时掩盖着一种假象:生产企业卖给流通企业产品后,在统计数字上好象就有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了钱,有了利润,但流通企业卖不出产品,就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较慢,不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快速发展。(本文共计1页) 如何获取本文

买断制游戏的利弊是什么?

买断制(一次性付费),也不是绝对,有一类游戏依然会在后续出一些的额外收费道具,好处如下:

1、游戏内无付费。

2、游戏体验,游戏内容玩家自己选。

3、屏蔽大多数外挂,游戏需要付费后,一旦封号,将会导致游戏账号失效,减少外挂。

4、游戏内真正公平公正的环境,不存在氪金与零氪玩家,玩家所有的装备属性的都是玩家自己的努力。

5、一次性付费,相对于免费游戏,付费游戏只需要在游戏初期直接付费,后续基本上没有什么需要付费。

弊端:

首先,就是定价问题了,一款买断制的3A级游戏的售价一般来说,价格都是不会太贵,大多数都集中在了399、499,有些大一点的开发商会选择搞一些骚操作,倒腾什么豪华版。

把价格拉到700多以上,但大多数游戏的价格是不会超过1000元的,除非你是不打算卖游戏赚钱了,特别是欧美的3A大作,大多数都不敢把价格订到60美元以上。

我们还是拿《使命召唤》来说事吧,你看看之前的《使命召唤:黑色行动4》的售价,再看看现在的《使命召唤16:现代战争》,我们会发现,价格普遍都集中在了一定的价位,并不会超过这个价格。

要知道,此前就有消息说过,一款《使命召唤》游戏的制作成本得要好几亿,更何况游戏的宣发成本,叠加在一起,你说,开发能吃得消吗?

好在《使命召唤》这种游戏是十几作累计下来的游戏,不然,动视绝对扛不住,不信的话,你就会发现市面上现如今是越来越难看到新IP的3A大作了,这不是开发商们在吃老本,实在是因为高昂的制作成本和利润率低的缘故,导致了开发商实在不敢无脑开发3A大作,因为3A大作的不确定性太多了。

这也变相导致了玩家能玩到新3A大作的可能性是越来越低了,这都是欧美市场啊, 国内的,更惨了,很多人都吐槽国产出不了3A大作,可实际上国产单机游戏市场的份额少得可怜,导致开发3A大作的开发商意愿更少,而且国产单机游戏的定价普遍都不会高于100元,像前几天的《古剑奇谭》,价格不就才80多。

也正因为由于价格没办法调高的缘故,这让很多3A厂商开始了各种骚操作,比如DLC大法,这一招,EA是玩得最溜的,比如那个《模拟人生》系列,人家本体免费送给你了,但你以为EA会那么好,实际上游戏本体免费。

而且买断制游戏还有一个缺点哦,就是玩家的要求太高,不同于内购制游戏玩家,只要玩得爽就完事,买断制游戏玩家的要求天然会很高,稍微有那么一点点差劲,就会遭到口诛笔伐,说白点,你定价越高,你的质量就得高,不然,就会被喷垃圾游戏,比如前段时间发售的《最后生还者2》。

这游戏本身还是OK的,但是,由于剧情稍微有点狗血,没想到就被玩家们口诛笔伐,顽皮狗估计也很冤,但又无可奈何,因为买断制游戏的玩家向来是比较追求高品质的,再加上一些比较牛的3A大作,还时不时打折,使得玩家能够玩到远超价位的游戏,使得买断制游戏的玩家要求更苛刻了。

最气人的是开发商还得想尽办法防盗版,现如今国内情况比较好了,你把时间调回到十年前,那会的国内游戏市场简直是盗版游戏的天下,那会的3A游戏几乎是盗版横行,盗版也就意味着开发商没办法获取更多的游戏利润。

代销和买断的区别?

一、代销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就是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家把产品让给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在规定时间或者在批发商、零售商销售该产品后才收取货款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的销售方式。它实际上是厂家(代理商)把产品让给商家的“试用”过程,若“试用”成功,商家就会经销该产品。代销是有风险的,弄不好厂家代销出去的产品既收不到贷款也取不回货。

销售或经销的意思很明确,就是你供货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他出卖你的产品,双方要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代理要约定清楚代理什麽,有代销产品,还有代理某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销售含义也有不同,在市场中,销售者有的是买断进货自己销售自负盈亏;但有不少是代销,销售的产品与进货的制造商并不脱离,如果卖不出去,不都是由销售商负担,被代理的制造商也承担后果。如何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看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了。

一、 品牌买断的含义

品牌买断的意思,就是利用已有的机构的威望,开展一项似乎与该机构的正常运营有关的活动,从而巧借已有机构的威望、但摆脱原有机构的控制,节省费用地、便利地“取信于民”,所得利润由双方分享。

品牌买断最流行时期,是80年代初;那时,几乎所有“有威望的机构”都参与了“卖品牌”,如出版社卖书号由书商独立运作;报社卖版面搞“有偿新闻”,以自己的威望掩护企业的商业意图;“核心刊物”卖版面搞“以什么养什么”;电视台把某些时段承包给广告公司搞“排名榜”之类活动;医院把冰箱彩电都写入“处方”;某些职能部门卖“国优、部优、省优”或批文、鉴定证书;大学尤其是“党校系统”的大学,卖“真的假文凭”。永久、凤凰、五星等工业企业也搞“联营企业”收“品牌使用费”。

今天,许多名牌大学在异地设立了多如牛毛的“MBA培训中心”等时髦机构,许多医药公司取得某项只有医药公司才能取得的药品批发经营认证后再转让,如果仔细审查,我们将不难发现,其中的许多,实际上不是这些名牌大学、国营医药公司自己在运作,而仅仅是“品牌买断”。

表面上,它很象“目标责任制”或OEM,但究其本质,却迥然不同于任何正规化的方式。

(1)主持者不对品牌的增值或贬值负责

品牌买断者并不是品牌的完全所有者:品牌买断者所能买到的只是临时性权利,如书商即使选题能力、组稿能力、发行能力、编辑能力等都很优秀,出版社社长编辑们再平庸无能,书商也永远成不了出版社;吴总的白酒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再强大,王总再犯一系列低级错误使企业不断亏损,吴总也永远成不了王总。

所以,品牌买断者的唯一出发点就只能限于“利用消费者对原有机构的品牌的信任,获取利润”。“品牌买断制”实施过程中诸多短期行为就是从这里起因的。

(2)出让者不关心品牌的增值或贬值

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医生绝不敢“开大处方”骗患者的钱财,而中国的医生则必然要“开大处方”骗患者的钱财代理制和买断制的利弊辩论?表面原因是,中国是“以药养医”,“以药养医”的直接含义必然是:不能以治病的需要为唯一出发点、而必须以卖药的目的为更重要的出发点。更深层的原因是,国外那些国家的医生,其职业生涯取决于个人品牌而非医院品牌,不为患者造福、牺牲患者的利益,就象辩护律师出卖当事人的机密、媒体搞有偿新闻、会计师做假帐、资产评估机构卖证明、建筑监理公司卖鉴定书、政府卖批文等一样,是突破“职业道德的底线”的最严重行为,是要被永远清除于该行业的。但中国都敢卖,原因就在于,个人没有品牌或个人品牌的意义不大,品牌不属于具体的人,也就没有个人损失。如,“以药养医”造成的患者不满有医院承担,文凭名不副实的责任有大学承担。白酒买断者短期行为透支了品牌,稀释了消费者的信任,也不关卖者领导人个人的事。个人得利而公共机构承担责任,多好的事情。

所以,之所以连品牌也敢卖,深层原因是“品牌不归我所有”。

日用工业品行业“品牌买断”已经葬送了一大批名牌企业:70年代以前风靡全国的那些名牌,那些具有几十年乃至几百年荣誉的名牌,垂死前都有一段疯狂的“联营”也就是卖品牌使用权的历史;

现在有论到白酒了。

原因是完全相同的:日用工业品行业的这些名牌,同名牌大学等的品牌资源一样,都是祖先创下的,那些祖先要么是资本家,要么是“资产阶级知识份子”,早已丧失所有权,这些品牌属于“没有主人的金库”,谁卖谁受益,买的人出了问题也不须卖者承担责任。白酒行业的

如果是自有品牌,如可口可乐、海尔,谁舍得卖?

保险营销代理制的利弊是什么

未来:底薪+社保+佣金提成+服务奖+季度年度奖金

现在没有底薪没有社保!因为现在是代理制,也就是自主创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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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制与代理制对渠道价格体系有什么不同影响?

对渠道价格体系的定价有不同的影响。

经销制,也叫买断制,是指生产者在分销产品的同时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的经销方式;代理制,也叫代销制,是指生产者在分销产品的同时不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一个买者(或渠道成员),而是当这一成员就产品转卖给下一个买者,产品所有权同时完成从生产者至第一个代理商、第一个代理商至第二个经销商的转移的经销方式。最主要的区别是有无商品的所有权以及盈利模式的不同,对渠道价格体系的定价产生不同影响,经销商在供求不平衡时,通过囤货以及抛售等行为对价格的上涨下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供求平衡时,通过高抛低吸稳定价格,具有被动的定价权。代理商盈利模式是赚取佣金提成,主要影响在于分担厂商的经营风险,具备一定的主动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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