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关系论述商事代理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论述商事代理法律关系,它的的特点是论述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的或以营利为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是内容特定的法律关系。
4、优先适用商法规范调整。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商事代理的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国际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3、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问题上,国际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国际商事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
与民事代理比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1.非显名主义;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3.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限宽,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为。也有学者总结为:1.主体特征:商事代理人之“商”能力;2.代理行为:不以显名为必要;3.授权行为:一种契约义务而非单方法律行为;4.代理人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具有民事法关系的属性和基本特征。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特别的一类,商事法律关系还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
l.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则不是商行为和行为的标的。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对待。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商事代理又称商业代理或商务代理论述商事代理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代理人代理商事主体实施商事活动的商事。
商务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论述商事代理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论述商事代理法律关系;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下面就将各种主要类型的代理作一些简要说明。
1.独家代理
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国外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代理权,独家代理商受到某些限制,例如不得再代理同类的业务(即防止同业竞争条款)等,同时,委托人也不得另外再指定其论述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他的代理商。所以说这种代理具有排他性。
销售独家代理是独家代理中的主要类型,其代理关系的建立是由委托人与独家代理商签订协议来实现。一方面,代理商不承担执行合同义务和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代理商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利。即只要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做成该种商品的交易,除了双方另有约定,无论由代理商与买主达成交易,或者由委托人直接成交,代理商都能按成交金额提取相应的佣金。
2.一般代理
和独家代理相对,一般代理是不享有排他的代理权的代理。在这类代理中,代理人仅为委托人在当地招揽生意,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卖主洽谈生意,由委托人签订买卖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委托人可以在同一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委托几家代理商代理其经营业务,也可在代理区域内直接招揽顾客,由企业和顾客直接交易,而且不给代理商任何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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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论述:理解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2、什么是商事代理 3、商事关系的特点 4、代理的法律要件 5、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论述:理解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