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申报资料(契税申报资料表)

admin1个月前新闻资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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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契税需要带的资料

【法律分析】契税申报资料:一、商品房(增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房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因面积增加补交契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成税证明、房产局认可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结果报告书、身份证明

二、二手房(存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房屋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如有上一手交易的,提供现卖方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

三、符合家庭唯一生活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户口本

2.结婚证(已婚需提供)

3. 房产交易部门提供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果当地不具备查询条件的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并就此出具书面说明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法律依据】契税申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契税申报资料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办理契税要带什么资料

购房合同契税申报资料,购房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无房证明,到当地税务局申请契税纳税申报,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契税申报资料的,应当提供减免契税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应当在购房以后10天以内,向当地地税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如实缴纳。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申报契税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契税申报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契税申报资料的规定:“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契税申报资料,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契税申报资料,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契税申报资料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缴纳契税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缴纳契税需要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具体为: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缴纳契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以上内容参考 贵州省国税局——契税申报

办理契税需要的材料清单有哪些

办理契税需要的材料清单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个人纳税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代办需要提供业主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单位纳税需提供营业执照;房屋实测报告表或实测平面图。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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