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二月纳税申报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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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纳税申报截止时间?

2020年2月纳税申报截止时间为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一般纳税人教育费附加、一般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纳税申报时间为2月1日-2月28日。

车船税(保险公司申报截止日期)为2月17日。

车船税(保险公司结报)为2月1日- 2月28日。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申报纳税日历

2月份税务局报税截止到几号

【法律分析】二月份纳税申报期限:2月报税期到2月23日截止,由于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因此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纳税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二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二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月纳税申报截止日期

法律分析:2月份纳税申报日期延长到23号二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要在23号前完成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税种的申报。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简称“三代”单位或个人)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办理2021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和已办理2020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领款事宜。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2021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三代”单位或个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清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二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二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这些单位需要进行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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