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类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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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商事代理权的滥用,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

【法律分析】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商事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的效力。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①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②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滥用代理权的三种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三种行为: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2、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3、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法律分析】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购买生产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于自己订立合同,把自己的生产设备卖给甲。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而是无效民事行为,代理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2)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活动。代理人如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等。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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