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事代理比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1.非显名主义;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3.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限宽,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为.也有学者总结为:1.主体特征:商事代理人之“商”能力;2.代理行为:不以显名为必要;3.授权行为:一种契约义务而非单方法律行为;4.代理人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
我国属于民商合一国家。民事主体与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一致。1999年3月15日,我国在原《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基础上,颁布统一的合同法,将民事、商事主体合同纳入统一的《合同法》调整。各级人民法院也将原来民事、经济审判分别设置审判法庭的格局进行调整,改设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后增设第三庭、第四庭)的大民事格局,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但在司法裁量标准方面,民事与商事合同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
合同商事主体较民事主体负有较高的注意程度,对商事代理资格认定趋于严格。商事主体是专门从事经营性营业活动的,因此对于商事活动比民事主体理应更加审慎。在深圳中院判决苹果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英国IP公司(苹果关联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对于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权归属深圳唯冠应是知晓的,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故其母公司台湾唯冠与英国IP公司签订的关于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权转让合同不能认定为深圳唯冠行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故该合同无效,据此判决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权归属深圳唯冠所有。
而在公民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对此此类代理行为认定标准则较为宽松。如夫妻一方作出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只要第三方属于善意,则该处分行为的效力及于夫妻另一方,夫妻双方对于日常活动彼此拥有家事代理权。
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同类型合同在法律责任认定上也存在明显差异。譬如借贷合同,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之外,还需要实际交付钱款,合同才成立。在交付之前,借款方可以随时撤销合同。而商事主体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则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借贷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商事主体金融机构产生约束力。在民事主体之间的保管合同也是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双方达成合意,还需要保管物实际交付合同才成立。并且,保管方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而商事主体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仓储方对于保管物只要存在一般过失,均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关于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的区别的区别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事行为是商法之中重要的概念,正确认识商事行为对于商法学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进行对比。 一、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定义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包涵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民法中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为民事行为而定。这些行为之所以成为商事行为,非本身包含特殊的内容,而是因其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基于营利,换言之,买卖,运输等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之属民事行为,而当以营利为目的为之时则构成商事行为。因此传统商法中的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之区别,不在于行为的客观内容和表现,而在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因此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说,商事行为就是营利性的民事行为。
二、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主体
商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商主体因而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故其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性,即主体的“自由与平等”性。但它又有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性。具体来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因而“独立与自由”便是民法的终极价值,在民法的规范下,各民事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同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的“新关系”,它突出的表现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人格独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格平等)。而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商事法,“安全与效率”便成了其终极价值。在其规范下的商事主体们以追求营利作为关于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的区别他们的最高目标。与此相适应,为了保障整个市场秩序的建立与良性运转,商事法对进入市场的主体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实行对当事人严格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严格责任主义。并且,民事主体相比,当代商法主体观念还明显的体现出从商个人向商法人倾斜的倾向。另外,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该意思的认定,因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而有所区别:在民事行为中,对行为人意思的认定,往往强调其真意;而在商事行为中,往往强调其外在表示。
三、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具体区别:
(一)从目的来看:商事行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其行为具有营业性;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其并没有此项要求,它只要求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意思表示真实、自由、自愿,这也是作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必备的,且最为重要的要件。但是意思自治的原则不适用于商法,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商事行为中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二)从行为主体要件来看:商事行为其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人,而且在很多的情况下,双方都为商人。而商人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其主体只要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它是一般主体。
(三)从行为的客体来看:商事行为其买卖的标的从立法上看是财货,但此财货应理解为有形的财货,也就是说无形财货就不能成为商事买卖行为的客体,如知识产权;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则只要求标的是确定可能的,并且合法,其并不要求此标的为有形财货。
(四)行为的法定性来看:商事买卖行为其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事行为应该遵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而不可超越此条款;而有效的民事买卖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进行买卖。
商事代理又称商业代理或商务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代理商事主体实施商事活动的商事。
商务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下面就将各种主要类型的代理作一些简要说明。
1.独家代理
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国外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代理权,独家代理商受到某些限制,例如不得再代理同类的业务(即防止同业竞争条款)等,同时,委托人也不得另外再指定其他的代理商。所以说这种代理具有排他性。
销售独家代理是独家代理中的主要类型,其代理关系的建立是由委托人与独家代理商签订协议来实现。一方面,代理商不承担执行合同义务和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代理商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利。即只要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做成该种商品的交易,除了双方另有约定,无论由代理商与买主达成交易,或者由委托人直接成交,代理商都能按成交金额提取相应的佣金。
2.一般代理
和独家代理相对,一般代理是不享有排他的代理权的代理。在这类代理中,代理人仅为委托人在当地招揽生意,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卖主洽谈生意,由委托人签订买卖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委托人可以在同一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委托几家代理商代理其经营业务,也可在代理区域内直接招揽顾客,由企业和顾客直接交易,而且不给代理商任何佣金。
招标代理工作怎么样?
一 招标代理工作从何而来
1、招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暂定、甲、乙级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第五条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招投标从业人员要求:招标师
根据《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高级招标师的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 招投标工作一般包含的内容
策划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招标全过程,处理异议,协助解决争议;招标活动的咨询和评估;协助订立和管理招标合同;国家规定的其他招标采购业务。
三 招标工作的人员能力要求
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业问题;组织策划、实施和管理招标全过程,编写、审核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协助指导与管理招标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招标活动;了解国际、国内招标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招标专业技术研究、交流、咨询等工作。
四 前景分析
(一)招投标大变革-招标代理资格可能将全面取消
2017年7月31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条款修订收集意见。会议将首先讨论以下两个议题:1、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和效果。2、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和协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由此可以看出,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将铁板钉钉!
十八大之后已经取消三项资格:分别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取消招标师准入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分别为:(1)价格鉴证师;(2)招标师。
目前我国的职业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如律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反映的是获得者拥有某一专业工作领域具有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能力,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招标师有可能转入水平评价类!
本文目录一览: 1、商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2、什么是商事代理 3、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 4、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5、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6、与民...
本文目录一览: 1、与民事代理相比,商事代理具有哪些特征 2、什么是商事代理 3、民事和商事的区别 4、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5、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 与民事代理相比,商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