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三、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应逐一进行审核评税,做出审核评税结论,但预缴的情况除外。四、审核评税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审核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发票、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四)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纳税审核基本方法有哪些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五)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六)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七)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八)纳税申报表上的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评税的其他内容。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审核依上述有关内容进行。五、审核评税统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六、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查帐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七、审核评税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即:评折--核实--认定--处理:
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核实: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核实。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也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佐证材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字的书面纪录。
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审核评税结论》(附件1)。
处理:根据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分局长签发税务处理通知书。
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附件2)。八、审核评税是税收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应在征管部门相应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业务熟悉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税务检查权:
1、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税款义务,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新增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当年财务会计资料调回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场地检查,可以核对账簿、凭证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因此,场地检查是查账检查的延续和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比较普遍),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场地(此种情况下的场地为住宅)检查权,应提请机关协助查处。
3、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赋予税务机关这项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等提供资料不实、不全而使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发生。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等一定要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在收取了这些资料后应开列清单并及时归还。
4、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根据查账了解到的情况或者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揭发材料,往往要通过查询、上访,才能进一步查证落实,它有利于对税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处理。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5、单证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及其分支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是税务机关经常采用的检查方法,对于加强税源控制,查处各种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税务机关在这些场所和检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而不是商品、货物等本身即税务机关一般不得开箱、开包检查。
6、查询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金运动的重要资料,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对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扣缴的重要前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冻结支付权、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的三项重要且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54条集中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还在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中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在第58条规定了税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享有取证权。
纳税的8种方式
一、自核自缴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
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五、转账缴纳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缴纳税款的方式。
六、银税一体化缴纳
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工作中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有关银行、国库联网后,进行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划解,以方便和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提高税款划解的效率。该征税方法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预储帐户缴税
是指是指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划解税款的方式。其程序是:
2、支票缴税
支票缴税需在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后方可实施。该缴税方式不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指定银行,只需纳税人在其任意资金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将缴税支票交由税务机关通过国库用倒交换方式划解税款,纳税人不再到银行划款。
3、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实时缴税
实时缴税需在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后方可实施。该缴税方式不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指定银行帐户,只需纳税人在其任意资金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过国库直接划解税款,纳税人不再到银行划款。
七、现金缴纳
是指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八、委托代征缴纳
是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
;
本文目录一览: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2、税务机关的核查方法是哪些 3、企业如何报税?具体报税流程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