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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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为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

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扩展资料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百度百科——混合销售行为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规定,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及国家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增值税。B答案为客户提供修理修配属增值税范围,所以B不对,D主体是电信局以营业税为主,所以同时销售话机应视为非增值税业务,不属增值税混合销售,A、C都是商店,是商业批发或零售行为,又提供非增值税的劳务,符合条件,所以个人认为是A、C。

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哪些?

C、 D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题中的 A.B.都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只有C、D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就应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1]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增值税中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怎么界定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两个判断的必要标准为:

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2、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服务。

扩展资料

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合同的签订及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如要按照兼营方式缴税,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区分不同业务的不含税总价或收费标准,并且在销售行为中区分各项业务,避免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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