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税务代理人是指)

admin1周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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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进行代理记账吗

个人也是可以进行代理记账的。个人代理记账是指会计人员以个人名义,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规模较小的企业代理会计核算事务,获取相应报酬的行为。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在《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

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线上资质代办: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政策

据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该《公告》是在本市部分区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以“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协同推进”为原则,依托本市电子税务局建设,有效对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探索建立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形成办税便利、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实名办税制度,推动征管基础信息质量夯实,推动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涉票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计办税流程

《公告》以正列举方式列明办税人员范围,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确定了信息采集、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和流程。考虑平稳推进该项工作,《公告》从纳税人办理量较多的涉税事项入手,逐步扩大适用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公告》要求建立多种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渠道,采用网上采集为主、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为辅的方式。税务信息系统将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办税员身份信息同步更新、绑定,确保实名信息共享。

(三)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本市税务机关将积极落实《公告》有关精神,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税务机关还将定期分析实名办税信息,总结各类纳税人的办税特点和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辅导。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涉及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

(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公告》涉及的实名办税事项包括: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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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代理记账: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政策

据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该《公告》是在本市部分区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以“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协同推进”为原则,依托本市电子税务局建设,有效对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探索建立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形成办税便利、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实名办税制度,推动征管基础信息质量夯实,推动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涉票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计办税流程

《公告》以正列举方式列明办税人员范围,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确定了信息采集、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和流程。考虑平稳推进该项工作,《公告》从纳税人办理量较多的涉税事项入手,逐步扩大适用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公告》要求建立多种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渠道,采用网上采集为主、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为辅的方式。税务信息系统将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办税员身份信息同步更新、绑定,确保实名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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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涉及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

(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公告》涉及的实名办税事项包括: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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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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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税务要求办税人员必须是系统里的人员,在代账公司工作,不得是好多公司的办税员

是的税务代理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一个人可以当好多公司的办税员。这个税局内有要求的,因为代理公司经营模式就是这样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税务代理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税务代理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税务代理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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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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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税务代理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他人员。

《公告》涉及的实名办税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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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告》的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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