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网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admin3天前新闻资讯1

本文目录一览:

管理经济学案例分析题和答案

甘肃省南部某乡镇企业与八十年代初,为适应城市生活水平提高,对牛奶需要量不断增加的趋势,开办一个向城市居民提供高质奶粉为主要产品的奶牛厂,由于该厂地处畜牧区,当时该地区牧场较少,奶粉市场供不应求,该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奶牛数量从开始的20头发展到50头。到了八十年代中后期,皮革业发展迅速,皮革原料紧缺,皮革原料价格高速上涨,各地的皮革工厂经济效益大幅上涨,该厂厂长决定将原有奶牛全部宰杀,用原奶牛厂所获全部积累利润和50万元贷款,于两年内将原工厂改建为当地较大规模的皮革加工厂。但进入九十年代后,轻工业日益疲软,企业财务入不敷出,开工率从原来最高的95%下降到40%,工人工资拖欠达一年以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回收率不到60%。为尽快扭转企业亏损面貌,厂长决定以购价30%的价格(设备折旧率累计达40%)出售制革设备,重新兴办奶牛厂。

(一)试选择以下题目之一,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1)从供需均衡角度看,该厂长的决策是否正确?为什么?

(2)以边际分析方法,分析该厂长的决策有何值得借鉴之处?为什么?

(3)从机会成本角度分析,该厂长的决策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如果你是该厂厂长,如何从事上述决策?

--------------------------------------------------------------------------------

一、机会成本的定义

经济学中对"机会成本"是指由于选择一种方案而放弃另一方案的收益,又称择机代价或替换成本。它反映不选择最佳方案或机会的"成本",或者说是因选择某一经营项目所牺牲的另一机会可获得的利益。他不同于会计成本,即使你所作的决定表面上能取得收益,但由于你所放弃的另一个机会可获得更大收益,所以实际上你还是亏损。

二、结合案例分析

1.第一个决策不妥

从本例来看,八十年代初,随着城市生活水平提高,对牛奶需求量不断增加,结合当地牧场较少,奶粉市场供不应求,兴办奶牛厂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应该是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事实上,如文中所描述“该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奶牛数量从开始的20头发展到50头”,可见奶牛厂的确是有利可图的。“八十年代中后期,皮革业发展迅速,皮革原料紧缺,皮革原料价格高速上涨,各地的皮革工厂经济效益大幅上涨”。俗话说“船小好掉头”,小型企业生产灵活,易于转行,对市场需求反应灵敏。GE传奇CEO杰克·韦尔其,在其担任通用电器的CEO期间,就努力使象通用电器这样的大企业能够象中小企业一样,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和经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得通用电器成为世界企业20强之一。所以像牛奶厂这样的小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是必要的,也正是其长处所在。该厂长看到皮革工厂经济效益好,考虑是否转行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是可以说明智之举。但是在作出卖掉奶牛厂,新建皮革厂之前,有必要搞清楚下面这个问题:奶牛厂和皮革厂谁能获得更大的收益?

从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当地发展奶牛场是有优势的,一来牛奶需求日益增长,二来当地处于畜牧区而牧场又较少,市场是供不应求的,远未达到饱和。相关材料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对牛奶市场的需求量将大增。中国奶业协会2005年6月发表的中国奶业发展战略研究成果表明,中国人均牛奶占有量增长速度与人均GDP增长速度呈正相关,关系达到0.93,乳制品是城镇居民收入需求弹性最大的动物性消费品,需求弹性系数达到了0.674,也就是说,收入增长1%,乳制品消费增长0.674%。国际乳业联合会主席吉姆·贝格近日在上海表示,中国乳品的消费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今后的市场潜力足以使产品更加多元化。解决奶源问题、提升消费者能力、生产新鲜乳制品将是中国乳业未来的方向。据相关数据显示,去年中国人均奶类占有量仅21.7千克,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0%左右。据规划,中国计划到2010年把人均占有的奶量提升至28千克,到2020年再提升至42千克以上。

乳品在二十一世纪初依然还有如此巨大的上升空间。更何况,在八十年代末,中国乳品市场正处在方兴未艾,蓬勃发展阶段,兴办乳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在80年代中期,中国皮革业迅速发展,皮革原料紧缺,市场的需求大于供给,皮革原料的价格高涨。由于当时皮革市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将导致大量的投资者投资该市场。由于更多的生产者争夺这一市场份额,随着工厂的增加和产量的扩大,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牛皮原料的市场供给开始出现供给大于需求,超过了供需平衡点,发生了生产过剩,导致牛皮原料市场开始出现疲软,利润开始下滑,部分小企业开始亏损。皮革制品对于当时的中国普通老百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3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4

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

问: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

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5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急寻管理案例分析测试题目及答案

MBA联考管理案例分析题选编及答案(3)来源:考试大 2008/7/10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视频课程 案例: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网站的“三严”“三化”兴厂之道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焦)前身是山西洪洞焦化厂,1970年开工建设,1982年全面竣工验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建设目前已形成固定资产原值4.49亿元,职工7100人,生产治金焦、尿素、焦化苯、焦油、洗精煤等50余种产品的大型化工企业,其中省优产品占总产值的93.54%,公司连续10年实现利润、上交利税每年递增10%以上,一直保持山西省利税大户和创收大户的地位,成为“全国现场管理先进企业”“全国化工优秀企业”和“山西省管理示范企业”。

治厂靠“三严”坚持不懈10年前山焦曾经是山西省有名的亏损大户,职工人心浮动,多次被报上点名批评,如何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呢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网站?以薛佩珍、李学桂为首的新一届领导班子自1985年上任以后,决心改变这种局面,他们首先从基础工作抓起,在学习当时化工企业的标兵-吉林化学工业公司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厂实际,首先从严制定各种管理标准,根据本厂生产工艺特点,先后制定出179项管理制度,327个岗位责任条例,85种技术操作规程,234种管理标准和479种工业标准(以后经过归纳、整理、提炼共形成1730个管理标准)要求全公司上至领导,下到一般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范的第一年有一次公司有位副经理上班迟到一分钟,立即在全厂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这件事对全体职工震动很大,他们看到领导动了“真格”,对“严字当头”加深了认识,“按标准办事”在全厂上下逐渐形成一种共识。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和安全纪律。1990年7月,“山焦”专门成立了岗位检查处,进一步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在劳动纪律方面,把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干私活、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等七种现象规定为违纪行为。其中违纪一次,当月扣除奖金,年累计违反两次下调半级浮动工资。全年累计6次,予以除名。作为化工企业,防火十分重要。“山焦”规定在生产区吸烟一次罚款五十元,中层以上干部吸烟一次罚款一百元。岗检处建处6年来,共查处违反“三纪”人员6503人次(其中违反劳动纪律3216人次,工艺纪律2415人次,安全纪律1962人次)1990年以来,山焦共开除违纪人员十二名,留察违纪人员十二名。

在惩罚从严的同时,山焦也特别注意重奖和表彰企业中遵章守纪、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质监处青年助理工程师谢合理自行设计并制成尿素自动取样器,填补了国内外同行业的空白,被评为优秀科技干部,一次性奖金相当于当年公司职工的人均收入总和。合成车间青年女焊工郭晴霞,炼焦车间热修工段长贺兰根也都由于在工作中的出色表现,被授予多种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应的物质、精神奖励。

总之,“山焦”就是靠着标准严、检查严、奖惩严、迈出了兴厂之路。

一、管理靠:“三化”精雕细刻

“山焦”通过十几年的摸索,不断地把企业纳入规范化管理,他们的做法是:

第一,抓小事,职工行为规范化。为了建设文明、高效、安全、优良的企业形象,他们按照生产车间、后辅助车间,先现场、后办公室的顺序,对公司的各个岗位、各个库房、各类物品、各个区域全部实行定置管理,以各岗位更衣柜、工具柜按统一标准绘制并张帖物品定置图,职工存取物品依图办事,整个生产工作现象清洁、美观,人人感到心情舒畅。

根据化工生产工艺连续性强的特点,在全公司生产岗位实行工艺巡检顶牌制,1992年起在全公司设制大小标牌700个,牌上标注巡检时间、检查内容、操作工。生产技术处、公司调度室以及岗检处每天都坚持在24小时内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通过实行工艺巡检顶牌制,使许多潜在于工艺和设备上的问题得以及时发现,许多故障和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备煤车间操作工陈福顺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翻车机支架根部出现裂纹,立即上报,经公司组织人员抢修后避免了一起大型恶性事故。合成氨分厂合成车间操作工马洪喜在巡回检查时,发现者油防空管堵塞,果断采取措施,使化肥系统生产运行正常。为公司挽回了一大笔经济损失。

第二,抓内涵、管理内容专业化。专业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山焦”充分发挥专业管理处室的职能作用,使专项管理各具特色。在质量管理上,通过严格执行“质量三法”即投入产出法、质量否决法、优质优奖法,严把原料选购关、产品生产关、质量控制关。把产品质量和每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起来,使企业主导产品冶金被评为“世界级民优产品”和“中华国产精品”。在节能管理上,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认真落实23种计200余条人员考核制度。进入90年代以后,各类产品消耗、指标逐年下调,顿焦综合能耗比国际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实际分别低了33.74公斤标煤和43.74公斤标煤,成为山西省节能先进企业。在技术管理方面,坚持科技兴化的方针,自1989年以来先后完成重大科技攻关项目52公斤,其中尿素自动取样器和生化回水净化循环系统以及512循环机减震装置均为国内首创。在财务管理方面,推行目标(费用)管理,设立内部银行,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上缴国家税费任务的完成,成为AAA信誉度企业。此外,山焦在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营销管理、干部管理、后勤管理方面都各具特色,为“山焦”的不断发展和建设作出了贡献。

第三,抓落实,专业考核一体化,经过多年的经验总结,“山焦”认识到为了使党政工团工作紧紧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使各项管理达到整体运行,全面发展的目的,他们推行了“全方位管理一体化”考核办法。具体的做法是:在统一时间内,按规定的检查标准,用统一的考核方法,对公司各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的检查和考核,每月初用一周时间,有公司领导带队,会同管理部门正职,按约定的顺序听汇报、实地检查、综合讲评并打分。考核得分,在月度综合奖金中兑现,并对前3名予以不同嘉奖。发现重大问题,责令限期解决。一体化考核,不仅使“山焦”在管理上精益求精,同时也避免了以往各生产部门为应付各种检查疲于奔命的状态,使企业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程序井然,生产稳定。

二、严中有爱、严中有情、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山焦”在严字上铁面无私,但同时也注意到正确处理严与爱的辩证关系。在物质生活上,尽量想办法让职工安心、舒心。特别是对倒班的一线职工,提供免费夜餐,长期倒班的职工将工资上浮一级,目前全厂已有380名职工享受这种待遇。“山焦”每年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职工教育。497名职工们通过自学,进修取得大专以上文凭,其中3名优秀科技人员由企业出资去国外深造。目前全公司仍有近400余名职工在国内大专院校进修和参加自学考试。在干部选拔上,公司领导鼓励职工毛遂自荐,对于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121人,进行跟踪考察,每年接受一次群众评议,目前已有48人被提拔进入领导岗位。山焦地处洪洞郊区,职工子女上学,是每位家长关心的大事。公司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主动与50公里以外的省重点中学--临汾-中建立联系,凡考入该校的职工子弟,都由企业给予资助。每逢周末还派专车接送。子女顶替,往往也是每位退休职工的心愿。为了满足他们的愿望,凡体检和文化考试合格者,都予以录用。对于文化程度达不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企业负责出资培训,合格后再予以录用。

多年来,公司还组织大批职工前往北戴河、山西析州和太原晋祠疗养院和旅游,使他们在紧张的劳动之余得缓解和休息。

“山焦”严爱结合,不断地造就着一大批爱岗敬业的山焦人。老知识分子吴永忠虽然年过七旬,仍然坚持跋山涉水到省外调查研究,他提出的炼焦方案实施后,每年为公司节约300余万元,光荣地出席了全国化工劳模大会。青年工程师吕旭芒设计的改造尿素生产中解吸气相带液方案,实施每年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150余万元,诸如这样的例子,在山焦还有很多。正是这样一大批具有奉献精神的普通人,使公司的活力和生机不断增加,使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不断地发展。

“山焦”人在生产管理上的成功经验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他们没有以此为满足,公司的领导们深刻地意识到,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深化改革,山焦生产的产品面对着国际和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如何使生产和经营活动更上一层楼,“山焦”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网站

选择题

1.从激励方法看,山西焦化厂主要采用的激励手段是:

A.交替运用正、负强化的激励方法

B.以负强化为主,辅助于正强化的方法

C.以正强化为主,辅助于负强化的方法

D.不把各种激励方法作为兴厂之道

2.山西焦化厂“三严”“三化”从管理理论看,更倾向于:

A.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

B.法约尔的管理过程理论

C.规则、程序

D.系统理论

3.从计划的形式来看,山西焦化厂制定1730个管理标准,其内容包括;

A.政策、规则、程序

B.规则C.规则、程序

D.规则、程序、规划

4.从人性假设的理论分析,山焦的管理措施更倾向于:

A.经济人的假设

B.社会人的假设

C.自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网站我实现人的假设

D.复杂人的假设

5.从山焦的作法分析,你认为他们最成功的经验是:

A.惩罚从严,严格劳动纪律

B.抓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

C.发挥专业职能部门的作用

D.关心职工,为他们排忧解难

参考答案:1.B 2.A 3.C 4.D 5.B

多做题,勤思考,考试大编辑相信联考胜利一定属于你!

相关文章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网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网站属于房屋强制保修范围的是什么)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网站(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网站属于房屋强制保修范围的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 2、管理经济学案例分析题和答案 3、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