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特征如下:
1、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所采用的方式原则上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正面回答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征收税款的相关行为、罚款、对于违法所得和财物的没收行为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分析详情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三、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哪些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本文目录一览: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2、税务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有哪些 3、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哪些 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有: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