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缴税。
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已经在重庆多个区县全天候开放。“互联网+税务”智能化手段打破了以往办税服务的时间限制,纳税人可以选择任意时间前来办税。
自助办税服务厅设有全天候自助办税服务区、电子税务局体验区、补偿业务办理区三大功能区,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配备功能齐全的自助办税终端,可供纳税人自助办理实名认证、税务登记、申报缴税、发票申领、发票代开、跨区域涉税事项。
因为没有现场登记过。
重庆税务注册处理方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已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经企业、银行、税务局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分别交一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和银行,在系统内输入信息生效;
企业带上税证副本及三方协议提出申请,由办税大厅税务人员给你正式开通网上申报(某些地区的这一操作步骤可能略有差异,签定划款协议后请先咨询专管员)。
扩展资料:
纳税信用级别分A、B、M、C、D五级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进入发票管理。
登录电子税务局以后,找到发票管理,然后点击开票的选项,能看到开票记录,在记录的右边有个下载按钮,直接点击下载即可。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6月28日正式成立。截止2012年底,全局共有干部职工6370人,离退休职工2417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设有16个处室,5个事业单位,下属38个区县(自治县)局,6个开发区局,1个保税港区局、5个直属单位和284个税务所(税务分局)。全市国税系统管辖纳税人57.53万户。
第一条 为重庆税务了规范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重庆税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有关规定重庆税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重庆税务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拍卖之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扣押、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一)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从事经营被扣押商品、货物后,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
(二)被执行人在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后,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
(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第六条 税务机关进行委托拍卖之前,应依法审查拍卖标的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对依法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不得委托拍卖。第七条 税务机关委托拍卖前应核实拍卖人的资格,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批准后,制作拍卖决定书、开列拍卖清单,并在5日内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拍卖决定书和拍卖清单应及时送达被执行人。送达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 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应向拍卖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向经办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处分权证明;
(四)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凭据。第九条 税务机关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税务机关、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情况及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拍卖形式;
(五)拍卖时间、地点;
(六)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七)采用有保留价拍卖方式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保留价;
(八)拍卖所得的划转方式及期限;
(九)拍卖成交后,佣金由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十)约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拍卖人擅自再委托的,再委托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双方应对拍卖标的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税务机关将拍卖标的移交拍卖人,并办理有关移交的书面手续。第十二条 拍卖可采用无保留价方式、有保留价方式、增价拍卖方式或减价拍卖方式进行,税务机关与拍卖人可以共同商定具体的拍卖方式。第十三条 采用有保留价方式拍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税务机关、拍卖人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撤回拍卖标的的,税务机关必须向拍卖人书面说明撤回拍卖标的的理由。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撤回拍卖标的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合理费用。
由于被执行人的责任撤回拍卖标的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向拍卖人垫支合理费用,再向被执行人追索。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先向拍卖人支付约定费用。约定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人在拍卖结束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流标情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方针,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研究拟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重庆市政府确定的财政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制全市地方税、附加、规费的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家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的地方税及附加和各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四)强化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五)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全市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并对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追偿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市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方针的情况。
(八)组织税收宣传、理论研究、税收政策调研、咨询和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全局的税收法制建设。
(九)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和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政治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和党务群团工作。
(十)承办重庆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介绍 2、为什么登录重庆税务注册了,却登录不上,显示不存在? 3、重庆电子税务局怎么下载发票开票记录 4、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
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地址 2、为什么登录重庆税务注册了,却登录不上,显示不存在? 3、在重庆税务医保缴费显示暂无数据怎么回事 重庆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