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开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简单介绍

admin3天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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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开专票,什么情况下开普票

一般纳税人通常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但属于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拓展资料

普通发票代码(12位)

普通发票,就是通常说的手工版发票代码为12位。普通发票第1位为税务局代码(1-国税、2-地税),第2∽5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第6∽7位为年份代码(取后两位数字,如2005年以05表示),第8位为发票行业代码

(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气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文娱业,7-办事业,8-让渡无形资产,9-发卖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税务机关统一式样的手写发票,2-税务机关统一式样的电脑发票,3-企业冠名手写发票,4-企业冠名电脑发票,5-税控收款机发票,6-除1至5以外的其他发票,7-发票换票证)

第10位为金额版代码(0-电脑版,1-万元版,2-十万元版,3-百万元版,4-千万元版,5-千元版,6-百元版,7-十元版,8-税控收款机,9-无金额限制),第11∽12位为批次号(以年度为单位,按批准印制顺序编号)。

普通发票代码由国地税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等组成,共12位。

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位~第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6位、第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行业代码,第9位~第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

增值税发票代码(原规定为10位,2018年1月1日始调整为12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码原为10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四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为年份,第七位为印刷批次,第八位为文字版,第九位为联次,第十位为金额版。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四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为年份,第七位为印刷批次,第八位为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为3),第九位为联次,第十位为金额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0)。

什么时候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什么时候开 增值税普通发票 ?

一般纳税人通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属于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以下简易计税办法的三种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年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实行3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由原来的91个城市扩大至全国。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纳税人的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指的是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特别是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值得就是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增值税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能自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想开具专票,要到税局代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就不能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九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

专票和普票在购进的时候,都可以作为完税凭证,如果取得的是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在销售时产生的销项税,如果取得是普通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计入成本,影响利润。

扩展资料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

1、发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的,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

2、要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销项税额。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也就是现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要包括应纳增值税额、适用税率等,开票日志、收款人、开票的单位和商品名称等这些普通发票所包含的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联和七联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七联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

参考资料: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普通发票

什么时候开增值税发票,什么时候开普通发票

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是非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时候(例如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1、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发票。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发票;

(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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