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有哪些(民事诉讼免于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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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不需要用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有哪些,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有哪些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俯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所谓法院的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之所以不必证明,归根结底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在实际诉讼中,如果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不知道具有预决效力的判决存在,主张存在这种判决的当事人应提出判决书或其副本予以证明,法院有权对自己已了解的预决事实进行司法认知。

判决书或副本提出后,法院就不必再对该事实进行调查,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便免去了举证责任。

民法典免证事实第几条?

民法典属于实体法,不会规定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由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来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fa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免证事实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有哪些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包括: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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