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有哪些,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有哪些;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俯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所谓法院的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之所以不必证明,归根结底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在实际诉讼中,如果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不知道具有预决效力的判决存在,主张存在这种判决的当事人应提出判决书或其副本予以证明,法院有权对自己已了解的预决事实进行司法认知。
判决书或副本提出后,法院就不必再对该事实进行调查,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便免去了举证责任。
民法典属于实体法,不会规定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由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来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fa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法律分析: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包括: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本文目录一览: 1、免证事实的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有哪些 3、民法典免证事实第几条? 免证事实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免证事实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实有哪些,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