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税务局关于发票丢失的规定的抵扣联税务局关于发票丢失的规定,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税务局关于发票丢失的规定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专用发票不同联次的丢失,有下面这些处理办法:
丢失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如果丢失的是作为销售方记账凭证的记账联,可将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凭证记账,但是该复印件需要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上面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等字样,并且还需要提供人签字盖章。
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
丢失抵扣联可将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凭证,同样的,如果丢失发票联,可将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同时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根据目前最新的文件规定,不再需要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以直接凭借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可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凭证以及退税凭证。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作废发票需满足以下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只有符合上述这些条件的,才可以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如果没有收齐联次或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就将专用发票作废了,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这样就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增值税票丢失首先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填写报告表,登报。资料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予以补办,不通过的,应当对资料进行补正,之后再次提交审核。增值税票应当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一、正面回答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分析详情
1、丢失普通发票
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丢失电子专用发票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三、发票联丢失电子税务局怎么操作
1、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点击办理;
2、点击新增,在新增栏次填写相关发票信息,挂失类型可以写丢失、被盗、毁损、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后,点击下一步;
3、上传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四、总结
对方提供发票丢失已处罚决定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货方此张发票已纳税证明、存根联复印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丢失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作为重要的消费和交易的凭证,如丢失相关的发票时,处罚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积极的缴纳相关的罚款,配合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的办理。相关的企业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办理,保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经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
第六章罚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7a64e4b893e5b19e31333366303833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人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挂失、处罚、登报、抄报税证明等等。随着登报声明作废的取消、已抄报税证明的取消。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1、丢失空白发票向税务局报告—接受处罚。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文目录一览: 1、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 2、2022年增值税发票丢失新规定 3、发票联丢失怎么办最新规定 4、发票丢失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 1、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