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局代开发票,是不可以的,有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拓展资料:
代开发票必须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才能开具,开票人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代索票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均属于虚开发票。由于代开发票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代收各种税费,不必付出太多的劳动,也不用负担风险,又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因此,一些单位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挖空心思地与税务部门沾上边,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到税务部门大量领购发票。
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
4、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5、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这就说明了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发票"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各种经济成分、各种形式的组织参与了社会主义市场,特别是一些个体经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异地施工单位等在当地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而无法领购发票的经济组织。
为了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争取得到一个份额,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会计和税收法规也明确规定,在财务上非法票据不得列支和在税前扣除,这客观上就要求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税务部门对外宣传其"代开发票"的职能不够,且税务部门开发票的手续繁杂,要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一般不愿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代开发票"的现象刚出现时,监管部门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纳税人经年度申报后确认多缴的税款,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所需资料如下: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海口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含营运中巴客车和出租小轿车》,下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海口市交通局是海口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职能部门。海口市出租汽车的发展,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计划调控,市交通局必须在计划控制总量内进行审批。
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交管处)是市交通局派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司乘人员和市交管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市交管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提出发展规划,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客运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对购置或新增出租汽车的申请和申请开业、停业的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提出意见经批准后核发《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运价政策和法规,负责海口地区客运运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四)经税务机关认可,负责客运票据的印制、发放、管理使用,并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税款;
(五)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配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加强对里程计价表的管理;
(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七)查处违章经营,处理乘客的投诉,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八)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第六条 市交管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道路运政制服,佩戴《中国运政》徽,出示《中国交通运政检查证》。否则,车主可以拒绝检查。第七条 市交管处工作人员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为经营者和乘客服务,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定;实行公开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八条 凡申请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凡需购置(含更新、转让)从事经营客运的出租车者,必须事先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购置和新增车辆事宜;
(二)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购车发票和户口证明,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登记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三)市交通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市交通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发营业执照;
(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到市交管处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出租汽车上牌手续。
(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局发给《公路运输营运证》,并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学习有关法规、业务知识和文明服务常识,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服务资格证》。第九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第十条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客车,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企业单位的自备客车需兼营客运业务的,必须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市交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市交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缴消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服务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消发票和税务机关发给有关证件。
个体户纳税证明个体户纳税证明
一、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办税服务厅申请
办理其他纳税证明
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主管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散文网: )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办理户口纳税证明
纳税人填写《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申请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
主管局受理审核后,在已核对的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纳税人将认定表和申报材料提交市地税局审核
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申请办理户口纳税证明需提供:1,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2,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出国出具完税证明、汽车定编证明等其他纳税证明需提供:
1.纳税人的申请书;(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等内容);2.税务登记证副本;3.代扣代缴或代征单位证明;(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代扣代征税款金额和税种等内容,限实行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的个人提供。4.完税凭证。
(限企业或单位、自行申报缴税的个人提供)
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通过系统开具《纳税证明》,发放纳税人。
本文目录一览: 1、个体户纳税证明怎么开 2、医疗保险怎么缴费 3、个人税局代开发票,金额能开多少?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 如何办理退税题 流程是什么 个体户纳税证明怎么开 个体户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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