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无违规证明取消了吗(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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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证明是什么

法律分析: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例如: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切实精简企业和个人办税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据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此次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展现了税务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从涉税领域来看,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税款征收1项、税收优惠19项。公告明确,税款征收类取消了“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再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改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税务机关事后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开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一般需要什么材料

开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一需要如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2、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一份)

3、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4、在职员工名册或招聘员工登记表

5、近三个月员工工资表

6、近三个月单位社保缴交明细表

7、其他为证明申请单位特殊情况的补充材料

扩展材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办理流程为: 

1、申请

2、受理

3、查询

3、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证明:

(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企业进入黑名单或进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有警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法服务网——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

税务局取消61项税务证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无违规证明取消了吗了《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税务无违规证明取消了吗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税务无违规证明取消了吗,以下简称《决定》)税务无违规证明取消了吗,包括总分机构证明、纳税困难证明、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资源管理证明在内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都被取消。

税务证明取消后,纳税人应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决定》),包括总分机构证明、纳税困难证明、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资源管理证明在内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都被取消。

1、总分机构证明:自行留存,无需提交

■具体规定:

《决定》第12项规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时,不再提交总分机构证明。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无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出具证明。

■实操建议:

在北京市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时,纳税人需按要求准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携带已实名认证过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前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今后,企业只要留存好能充分证明总分机构资格的资料即可。同时,纳税人需注意总机构与分机构的申报期限(季或月)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各地税务机关的一些具体规定。

不再提交总分机构证明,实质上是税务机关基于诚信假设而取消前置审核的举措。这是对纳税人的信任,但相关纳税人在享受信任的同时,要注意增强自觉性。具体到业务层面,不仅要保存好相关资料和证明,更要加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和价格管理等内部管理,避免因内部资料管理不足而引发涉税风险。

2、继承、接受遗赠:由纳税人决定是否公证

■具体规定:

《决定》第4项规定,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不再提供公证资料、取消公证要求。有关材料报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执行。

■实操建议:

取消公证,对纳税人是一大利好,但应注意,取消公证证明,不等于取消资料审核。有关专家表示,税务机关仍然会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但对相关资料的公证证明,要求从强制项变为可选项。换言之,相关纳税人仍需提供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原件及复印件,但省去了办理公证的费用支出。同时,税务机关很可能采取更为严格的后续管理,来防止纳税人少缴或者漏缴相关税费行为的发生。

那么,取消原有的强制公证要求不会损害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合法性。因为取消公证要求后,继承人之间如果有纠纷,也可以采用公证的方式来保障合法性。

3、孵化器、科技园减免税:留存资料以备日后检查

■具体规定:

《决定》第13项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原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再提交,而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实操建议:

相关税务所工作人员提醒,不再提交,改由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形式替代,但仍要做好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孵化协议等资料的留存保管,以备日后检查。

对企业而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税额基本固定。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取消证明前,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待遇。《决定》实施后,企业按照要求自行对照,无需税务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提高征纳双方的办事效率。

4、注意具体要求:为资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务必注意对涉及证明的要求是“不再提交”还是“不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不再提交”指税务机关不再将相关资料作为特别事项进行处理,基于对纳税人的信任假设以及自身获取第三方信息的能力,彻底取消该资料的必要性,政府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来替代纳税人专程向税务机关提交材料的方式。比如“五证合一”企业在市场监督局登记的企业信息,就可以在金税三期中实现信息共享。

“不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就不一样了——该材料仍然是必要的,即纳税人依然需要前往主管部门开具相应证明材料。不同的是,业务办理流程中这类证明材料不再作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必要材料。留存的意义在于,如果日后有相关需要,这些证明材料仍然能派上用场。

换句话说,“不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的实质是简化办理流程,节约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对于有自行留存备查要求的证明,纳税人需保存好原件或经法院确认过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版或复印件。原件不慎遗失时,纳税人务必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

2022年取消税务专管员吗

一、正面回答

取消。取消税管员后,各证明资料,如开具纳税证明、无违规违章证明等各类税务事项证明,出具抄报税情况说明,修改或增加税费种,纳税人报表查询,违法违规处理、处罚,流程办理情况查询等6项业务由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

二、分析详情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建立的税务管理人员亲自接触纳税人、了解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税源及其变动情况,克服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源情况了解不足,掌握不实,疏于管理等问题的一项制度。概念界定上的选择目前,对税务管理员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流派。

三、税管员是干什么的

1、辅导职能:宣传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2、调查职能: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3、管理职能:对纳税人税款的催报催缴、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

4、纳税评估职能: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

5、整理职能: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储存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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