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包括内部的委托关系和外部的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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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的法律规定

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代理概述】

代理的一般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及极限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于行政法

民事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关系的产生、存续、消灭当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委托代理就是通过委托合同代理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委托法律关系。因此代理法律关系,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中国将原始的法律行为称为成为民事行为。

简而言之,代理只是一种法律关系,不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只是造成法律关系变动的一个原因。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特征如下: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特点说明

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代理区别于行纪或信托、居间等行为的重要特征。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等。

什么是代理关系?有哪几种代理关系影响财务管理,为什么?

一、代理关系是指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均衡用合同反映的关系。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决策权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决策执行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层与员工之间的完成日常任务的委托代理关系,员工与企业管理层的科学决策以保证企业正确的战略发展方向的委托代理关系,这几种关系会影响财务管理。

二、具体而言:

(一)概念:

1、代理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前者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称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两者的有机联系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2、两者的关系不可分割。如果离开了代理的外部关系,只承认代理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就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监护关系或委任合同关系,而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联系。如果忽视了代理的内部关系,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企业财务主要存在两种代理关系:

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1、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

股东追求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要求报酬和非金钱利益最大化。因此,股东可利用的协调方法有:

1)监督。股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激励。采用激励报酬计划,让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从而减少经营者违背股东意愿的行为。

2、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的协调。

股东常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或发行新债,而债权人的收益与风险不对称。因此,债权人可采取的协调方式有:

1)限制性借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从而减少对方与自己的利益冲突。

2)拒绝进一步合作。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要求提高利率以补偿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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