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高利贷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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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银行贷款担保人不担责

担保人不担责有以下五种情况: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哪五种?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免责。

2、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5、主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方式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超出了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2、存在《担保法》第30条中规定的免责情形的。3、在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主合同进行变更。4、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了债务的。5、提供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也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1、超出了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2、存在《担保法》第30条中规定的免责情形的。3、在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主合同进行变更。4、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了债务的。5、提供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也不用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2、超出担保范围的;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5、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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