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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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 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 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 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

(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条 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 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

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者;

(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

(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四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师登记,并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执业证书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条 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第十六条 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三章 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因此,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 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代理的权力;代理人同样具有选择其所代理对象的 自由,在被代理人向其寻求代理时,代理人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代理的选择权。代理双方依 法确立的代理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代理人不得以 任何手段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违背人理人意志,胁迫为其 代理。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2、依法代理原则。

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 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 注册税务理由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注册税务师 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进行。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原则,依 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税款。注册税务师的所有执业行为还须按照有关 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另外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充分体 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的独立性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 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 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 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 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关系。因此,客 观公正地开展代理活动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注册税务师在实施税务代理过程中,必 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国 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应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 及扣税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提高依法纳税、扣税的自 觉性。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则。权益和主务是对称称的,履行纳税(或 扣缴)义务,就应享有纳税(或扣缴)权益。通过税务代理,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用中介服务形 式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 必要的处罚。而且还可通过注册税务师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 收支出,减少损失。

税务代理双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过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规定:注册税务师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注册税务师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⑴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⑵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⑶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⑴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⑷注册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⑸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下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理,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现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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