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同样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下面举个实例进行案情分析: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案例][案情说明]某中外合资企业M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02年上半年自营出口117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则上半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1700×17%-1200=789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11700×9%=1053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789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1053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053-789=264万元。[筹划分析]若M公司有关联外贸N公司,M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N公司,N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万元,则M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0×17%-1200=500万元,N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9%=900万元。税务机关征税500万元,退税机关退税900万元,M、N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900-500=400万元。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1)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M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789万元,后者却只能征税500万元,相差达到289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有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289万元可以作为税收任务收入,相对来讲有利于地方政府。(2)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M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1053万元,后者却只能退税900万元,相差达到153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增大国家退税规模,增加出口退税压力。(3)从M、N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264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00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36万元。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两公司更加划算。
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11700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1000万元,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17%=289万元的征税差额。(2)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离岸价117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后者是按销售以给外贸的价格100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也即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9%=153万元的退税差额。(3)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数额将一样。如上例,在退税率提高到17%的情况下,前者应退税额为1989万元,扣除征税789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200万元。后者应退税款为1700万元,扣除征税500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也是1200万元。
出口退税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自1985年我国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骗税一直是困扰国家税务机关的重大问题。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例,供大家阅读!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篇1:
日前,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督办的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7。18案”成功告破,案件涉案金额达12。8亿元,涉案税款达1。8亿元,刑事拘留23人。8月1日,去年告破的“闪电一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款3。28亿元人民币,抓获团伙成员37人。1个团伙控制17家生产企业和8家外贸公司,利用17家生产企业伪造生产假像,虚开发票给贸易公司。总共虚开发票7787份,遍布福建、江苏、甘肃、江西等多个省市地区,涉案税款超亿元。通过骗取出口退税来钱快,甚至可买房买跑车,利益的驱动让一些人卷入犯罪的漩涡。
这两个案件是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现象的缩影,其成功告破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亿多元。但案件反映出骗取出口退税手法日趋狡猾,形成上中下游团伙作案,配货配票隐蔽性强,从口岸向内地延伸等新特点。同时,需要引发我们思考:在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精益求精”的形势下,监管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篇2:
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 出口退税 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离岸账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篇4:
张某发,1986年生,2007年,大专毕业的他来到深圳,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积累了不少骗取出口退税的门道。2008年5月,他成立注册了深圳市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据其后来向公安机关交代,“成立隆泰祥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骗税的,隆泰祥接收的发票都是虚开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有多种,产品主要以服装、电子产品和家具为主。举例来说,A从河南农民手中收购棉花,但农民没发票只能写收据,价格高低随意写,A拿收据去税务机关抵扣,开出棉花的发票,税收成本大约3%,B则从A处收购棉花后,加工成纱线,征税约5%,外贸公司再以6%—7%的成本,从B手里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
原本从纱线到服装,中间还需大量的工序,但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的外贸公司要从这些环节生产企业处购票,操作起来很麻烦,因此,外贸公司提供的一张服装发票,纱线的原材料发票就占九成,这个明显的作假痕迹,一经检查则易暴露。
张某发团伙控制了17家服装生产企业和7家外贸公司。张某发与服装企业之间达成协议,由其为企业支付场地租金,或者每虚开一百万元给予1%的好处费,企业则为张某发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条件。
财务方面由其姑父王某负责,伪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账本账册以及划拨资金,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张某发控制的隆泰祥等7家外贸公司,再伪造外贸合同、接受境外资金入境、获取空白外汇核销,勾结货代“配货配票”,虚假报关出口骗取国家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篇5:
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办案,破获一起用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骗取退税的特大出口骗退税案件,案值达2。88亿余元,涉嫌骗取退税42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据悉,该案是迄今为止上海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出口骗退税案。
今年1月,上海海关在对某公司出口至香港的电容、二极管和按摩棒等商品进行数据查询比对时,发现其申报价格高于实际同类商品国内零售价数10倍。通过扩大风险分析范围后,发现另有5家企业自2009年起均以相同的手法申报出口这些出口退税率商品。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展联合办案。
经查,这6家公司具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以4。5%—5。5%的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高于同类产品数十倍的价格将电容、二极管和按摩棒涉案货物申报出口至香港等地,随后雇佣“水客”再将出口至香港的电子元器件走私入境,循环往复骗取退税。为获取退税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该公司将货款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汇兑至由其操控的香港公司账户内,再以正常付汇方式向代理其出口的外贸公司支付货款。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采用上述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出口金额达2。88亿余元,涉案退税款约4200万余元。
3月29日,在上海海关的全力配合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对上述人员实施抓捕。目前,犯罪团伙主犯顾某、王某及其他8名团伙成员(均为中国籍)悉数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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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的含义
出口退税分为三种方式: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其中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和总结,免税就是不交税,不用算,也不用管。需要计算和理解的,只有退税,也就是我们简称为出口退税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的退税款和其他类型的退税不一样,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其他退税,退的是应纳税额。所以在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和进项转出一样为可抵扣税额的负数。原因是,该笔进项已经退还给你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和总结了,自然不可以再抵扣,应该从可抵扣税额中减除。
二、核心理念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 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 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0,就是不免不退了。
三、主要类型
1、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更何况还有禁止出口的货物。
4、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免、退税。
四、案例
【案例一】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一批货物报关出口,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 100,000 元,增值税额为 17,000 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货物的退税率为 13%,出口销售价格为 15,000 美元(汇率 1:8.3)。
1. 采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 出口销售免税,货款折合:
借:银行存款 ¥124,500 (15000×8.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4,500
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4. 计算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100,000× (17%-1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
5. 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
6. 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13,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案例二】
某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一批,含税货值人民币 100 万元。货物以离岸价(FOB)20 万美元报关出口。外汇核算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办法,货物报关出口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 1:6.6。该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 15%。
1. 如货物已验收入库,发票已到,货款已付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854,700.85 1,00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299.15 (854,700.85x17%)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
2. 核算出口退税额时:
(1)核算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28,205.13(外购价格退税率)
128,205.13=854,700.85x0.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8,205.13
(2)不予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 ¥ 17,094.02(外购价格不予退税率)
17,094.02=854,700.85x (17-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94.02
3. 出口货物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XX 外商 ¥1,3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 ¥1,320,000.00
4. 结转出口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 ¥854,700.85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854,700.85
5.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8,205.13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28,205.13
6. 开户银行以 1:6.5 买入价将该笔外汇全部结汇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298,70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9,98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1,318,680.00
7. 月末结转损益时:
(1)结转出口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 ¥1,320,000.00
贷:本年利润 ¥1,320,000.00
(2)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本年利润 ¥871,794.87
贷: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 ¥871,794.87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日常业务中,大量常见的贸易类型,主要是一般贸易(出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这两种。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将货物单边输出关境的出口贸易方式。
【免】
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
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由于生产货物所涉及的可抵扣的原材料、水电、运费等众多,无法准确清分出口部分和内销部分各自对应的进项,就无法准确核算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部分。假设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那么内销的销项-进项=应纳税额交税,而出口对应的进项退税是交给国税局,国税局再退给,一来一往,双方都很麻烦。
所以抵,就是用出口对应的应退进项,抵顶内销对应的应纳税额,最终确认退税的部分。抵就是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本质上就是计算全部的应纳税额。退税能抵完了,应纳税额就是正的,只交税就行,如果该退的税抵不完,应纳税额就是负数,这个数就该退税。
~~~~~~~~~~退税案例分析~~~~~~~~~~
根据上级局专项检查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和总结的统一部署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和总结,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一行二人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对某制衣公司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制衣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是一家以服装生产销售为主业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和总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产品为衬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员500余人,具有出口经营权资格,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采用免、抵、退办法。A企业是当地主要的外贸出口和创汇大户,曾被评为咸宁市十佳诚信纳税企业,在历次税务检查中均未发现大的税务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同时为当地一政府官员,声誉和社会关系良好。A企业2004年度增值税申报资料如下:应税货物销售额1,578万元,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1,674万元,销项税额268万元,进项税额49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70万元,已纳税额32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148万元,其余正在审批中。
二、基本案情及办案经过
发现疑点
稽查人员在翻阅凭证时,一张汇款单引起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和总结了他的警觉,这是一笔由A企业汇往广东省另一服装厂(以下简称B企业)的款项,金额为30万元,汇款用途注明为:出口退税款。A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国内销售和自营出口,为何将出口退税款汇出呢?询问财务负责人,其解释是上述帐务处理为波兰单(即出口客户为波兰一公司)业务,所有波兰单产品---灯芯绒棉裤均为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单位为B企业。波兰单之所以委托B企业加工,是由于A企业受设备限制不具备加工灯芯绒棉裤的能力。稽查人员要求其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财务人员说双方都是老客户,未曾签订合同,并说帐务处理是公司负责人授意,其余情况概不清楚。找到公司负责人,其说法与周某基本相同。检查人员分析,根据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必须是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显然,即使是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A企业也存在违规行为。
案件会诊
出口退税无小事,检查人员迅速将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市局领导及时召集出口退税、税政部门会同检查人员一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会议认同,根据现有证据,虽然A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但还不足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要通过出口退税部门向其施加压力,要求提供波兰单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进一步讲清事实,否则,就上报上级局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案件调查过程中,要外松内紧,做好保密工作。
寻找突破口
3月16日,检查人员会同出口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再次来到A企业,找到公司负责人,通过耐心的说服、解释,丁某最终从保险柜里拿出一份《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合同约定:A企业代理B企业出口灯芯绒棉裤,并由B企业提供购买面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A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依据,客户与面料购进由B企业负责,A企业只按出口销售收入的1%收取手续费,其余报关、商检、邮寄等费用由B企业承担。照此模式,A企业在2002年至2004年的三年时间内,共代理B企业出口灯芯绒棉裤2,80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额117万元,办理退税款308万元,A企业向B企业收取手续费28万元。根据财税[1995]92号规定:只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对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才可享受免、抵、退税优惠,A企业作为生产企业,无受托代理出口资格。
事实真相
案情重大。市国税局领导决定向公安部门先行通报案情,取得支持,联合调查。4月6日,税务、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广东省对B企业进行外调。经过调查,B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及方式:生产、销售服装、布匹。未建账,相关纳税及业务交易资料很不齐全。在当地税务、公安部门配合下,经过对B企业法人代表的询问及调查查明:
2002年8月左右,一广东商人找到A企业,要求与A企业合作生产灯芯绒棉裤出口波兰,A企业由于受设备限制不能生产,广东商人就又推荐了B企业与A企业合作,并在广东商人撮合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广东商人代表B企业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原材料采购、货物生产等事宜由B企业负责,B企业购买原辅料时要求供货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A企业。A企业提供帐号给广东商人,广东商人通知波兰客户先将货款汇至A企业帐户。A企业在收到货款和出口退税款后,根据广东商人的指令,将款项汇至B企业或B企业指令的面辅料厂家,A企业则按外销收入收取1%的手续费。B企业货物走货报关时,A企业负责向B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报关单、核销单、装箱单、商检单、产地证等资料。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货厂家直接开给A企业,货款由波兰客商打入A企业帐户,再由A企业付给供货厂家,出现收货单位---B企业与供货厂家的货票分离、付款单位与供货厂家的货款分离的情形。A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则以自产产品自营出口予以申报,在账务上处理为委托加工业务,并将B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从而形成一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链条。案发后,作为中间人的广东商人一切联系方式中断,神秘消失。由于广东商人的消失,该案的一些细节尚待查清,公安部门已落实对广东商人的布控工作。
三、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财税[1995]92号、国税函[2002]1170号之规定,
赤壁市国税局对A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1、对A企业波兰单业务中已申报的免、抵税额116万元予以追征,对骗取的出口退税308万元予以追缴入库,并处所骗取出口税款一倍的罚款;2、对A企业收取的手续费28万元依法没收;3、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4、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稽查启示
1、生产企业涉及出口退税案,隐蔽性和检查难度加大。由于涉案企业为生产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有部分真实业务做掩护,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是易于忽视,疏于防范;二是检查中如何区分真假业务有一定难度;三是波及人员就业问题,存在社会稳定隐患,政府压力较大。
2、借权出口,合谋骗税,“四自三不见”是此案一大特征。A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不了解,对交易、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不予监管,提供空白报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等便利,“假自营、真代理”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了极大损失。3、确定重点,注重细节,取得突破。在检查过程中要重点对生产成本核算、往来账、购货情况进行检查,并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工艺等有关情况。注重细节,不放过一个可疑数字、一份可疑单据、一张可疑报表。 4、检查企业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同时符合4个条件,重点检查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的有关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从外围切断企业存在产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借口。5、对进项税发票进行检查。要对进项税发票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结合产品的构成,与购货情况进行对比,看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尤其是货物流要帐实核对,本案中,就是A企业发票、资金流向一致,而货物则流向了B企业。
把好出口货物的查6、强化管理,严格验关。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销售额增长超过正常峰值的企业,要实地检查设备生产能力(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工人等)、生产经营过程等,重点是深入实物仓库查验其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并与其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明细进行核对,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本文目录一览: 1、从进(出口商)角度进行报关的案例及分析。急急急。在线等。 2、出口退税的一个案例,有关纳税筹划,我不太明白。采纳后追加分数! 3、出口退税的风险分析? 4、出口退税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