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代缴个人所得税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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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公司代交还是个人交

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代交。

个人所得税表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表。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率。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外单位发放的奖金可以委托本单位合并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委托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两公司应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替别人代缴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违法?

从行政法(税法)角度看,不违法。纳税义务人没有改变,与款项来源无关。所谓当事人替对方缴的,仍然是对方缴的,只是当事人给对方出的钱。从民法角度看,这个情况有些复杂,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具体分析基于何种原因替别人缴款。如果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则合法。

法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交还是个人交的问题,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工资或个人所得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不需要哪些步骤或者手续。按照税率在当月工资表中代扣,月度申报即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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