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员增值税(保险营销员个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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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营销员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和扣缴其雇员、非雇员应纳的税、费?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对此作具体介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如何纳税,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139号)文件规定,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扣除比例不超过25%的范围内,确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报省局备案。

笔者以某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就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举例如下:

湖北省A市人寿保险公司雇员赵刚、钱贵,非雇员孙华、李明为公司推销人寿保险,2003年10月,公司根据其业绩支付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的佣金及劳务费分别为800元、2000元、390元和3000元,问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应纳多少税、费?怎样缴纳应纳的税、费?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A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A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25%(本文不考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规费)。

依照税收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赵刚、钱贵,孙华、李明2003年10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的税、费分别计算如下:

1.雇员赵刚、钱贵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免缴营业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

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税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赵刚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元-800元=0

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赵刚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钱贵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800元=12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钱贵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元×10%-25元=95元

2.非雇员孙华、李明应纳税、费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2003]12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孙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90元,未达到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因此,依法免缴营业税;李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000元,超过了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李明当月应纳营业税为:3000元×5%=15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李明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0元×7%=10.5元

李明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为:150元×3%=4.5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国税发[2002]98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依照上述规定,非雇员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应纳数,下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当地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扣除比例

孙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90元-390元×25%800元=-507.50元

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孙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李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允许李明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为:(3000元-150元-10.5元-4.5元)×25%=708.75元

李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150元-10.5元-4.5元-708.75元-800元=1326.25元

李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26.25元×20%=265.25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还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财税字[1997]103号、国税发[1998]13号、[2002]98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笔者综述如下:

(1)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2)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4)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保险公司可参照上例的计算方法计算并扣缴其营销员应纳的税、费。若还有不清楚的,请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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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为保险营销员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与保险公司雇员,其收入在计算税金方面有很大区别,具体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税方法如下:

1.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税法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并根据营业税税额的1%、3%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上述税金可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个人所得税。根据佣金比例40%的展业成本不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将佣金比例60%的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二)保险公司雇员

根据税法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但不须缴纳营业税。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目前我市国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2000元-住房补贴费用(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

第52号)有关规定

(二)非雇员

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佣金收入中先减除占40%比例的展业成本,剩余部分为劳务报酬收入,对劳务报酬计税时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其中法定费用是根据总收入减去展业成本和营业税费后的余额确定按800元还是20%扣除的,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实施条例规定减去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金。因此,扣除顺序为:展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社保费金。

非雇员。非雇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公式:

某纳税人叶某(非雇员),2007年5月取得承揽保险业务提成收入3000元,并按规定缴纳165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0×(1-40%展业成本)-165-800]×20%=167(元)

每次收入4000个人所得税=(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800)×20%每次收入4000或=(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1-20%))×20%

每次收入20000或={〔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

能否加分啊,谢谢,回答人: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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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交增值税

目前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交税保险公司营销员增值税,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营销员增值税,还要交营业税。你的问题标题与内容实际问保险公司营销员增值税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

简单讲保险公司营销员增值税,营业税=佣金x税率(5.5%)

2006年6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对代理人佣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代理人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5000元佣金为例,应缴营业税=5000x5.5%=275(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基数=5000x(1-40%)-275=2725(元)

个人所得税=2725×80%×20%=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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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帮营销员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是什么意思?

你好。附加税是根据增值税缴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只要缴纳增值税就需要缴纳附加税

保险营销员 增值税

您好!

保险营销员包含其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解读中详细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所以,自2014年10月1日,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为3万元(月)或者9万元(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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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

税收规定

1.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的定义

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提示:合法取得佣金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其取得的报酬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经纪服务后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45号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

45号公告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向个人代理(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时,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经纪)人相关信息的详细清单,并同时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提示:45号公告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佣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出售、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个重大突破。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管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是多少,都不能免征增值税。如果要享受免税,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对两类特定业务规定扣除展业成本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的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从2006年6月开始,对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起,对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不执行扣除展业成本后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案例解析

①应税收入的确定

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代理(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保险、证券企业个人代理(经纪)人分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计算并减去展业成本。

计算展业成本应注意计算基数的变化,从2016年8月起,个人代理(经纪)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再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而此前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第三步,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注意:以不含税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和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佣金收入,以此确定费用扣除金额。

信用卡和旅游等其他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分两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佣金等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再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应纳税款的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应缴税款加征五成(实际税率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际税率40%)。

【案例1】保险企业的代理人刘先生,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2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41200÷(1+3%)=4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0000×3%=12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0-84-(40000-84)×40%〕×(1-20%)×20%=(39916-15966.40)×80%×20%=3831.94(元)。

【案例2】信用卡企业的代理人张女士,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515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51500÷(1+3%)=5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50000×3%=15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7%=105(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50000-105)×(1-20%)×30%-2000=99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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