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与联系(税务代理的意义)

admin1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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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不同形式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编辑本段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在区别国家和国家的代表前提下,考察税收活动而引发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有以下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宪法法律关系。税收宪法法律关系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部分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在该种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宪法规定本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例如,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规定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抽象的税收法律关系,税务职能机关不可能以此作为依据向纳税人征税。另一个部分是国家与国家的代表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规定作为国家的代表的各国家机关的权限。]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税收的立法权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税法的执行权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在执行税法的过程中,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可以行使税收行政立法权、税收行政管理权和税收行政复议权,但不能直接行使税收征收权。税收征收权只能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行使。税收刑事侦察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税收刑事起诉权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税收争议的认定权根据不同性质由不同的机关行驶:如果是税收宪事争议应由宪法授权的机关行使 ;如果是税收行政争议,可以由行政复议法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或由行政诉讼法授权的法院行使;如果是税收民事争议和刑事争议则只能由法院行使。

2、税收经济法法律关系。税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是国家和纳税人,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和税收税务职能机关,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税收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依据是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在实行宪政的法治国家,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只能由民选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我国《立法法》第8条也规定涉及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实体法规范的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具体税收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务职能机关只能以此作为依据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征税,而不能向所有的居民和企业征税。例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新修订而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国内居民个人的月薪少于1600元人民币时,税务机关就不能对其征税。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实体法规范的不是各级政府和税务职能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如果纳税人对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有异议时,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解决,而只能通过提起宪政诉讼,要求确认税收实体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无效,纳税人才可能被免除纳税义务。

3、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分成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内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另一个部分是外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内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各级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与税务职能机关之间和税务职能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外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税务职能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级政府不可能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外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征税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只能是税收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双方只能争议以下问题:(1)居民和企业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成为了纳税人;(2)征税机关是否是合法的征税主体,有权征税;(3)征税机关要求纳税人交纳的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代理人是否实施了违反税法的行为,征税机关的税收处罚及其它税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但双方不可能讨论以下问题:税收实体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纳税人是否有权不交纳税款。

4、税收刑事法律关系。税收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和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人既包括纳税人,也包括非纳税人。非纳税人既包括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税收职能机关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一般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3章第6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集中规定了涉及税收的犯罪行为。第201条到第205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206条到第210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普通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是一般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关于税收职能机关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税收犯罪的规定被包括在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和第9章渎职罪里面。

5、税收民事法律关系。税收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税务代理人和之间的法律关系。税务代理人是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税务代理是一种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社会中介服务的民事代理行为,所以,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这样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通过双向选择形成的民事合同关系。

6、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分为四种。(1)是就税收经济法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税收宪政诉讼法律关系;(2)是就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是就税收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税收刑事诉讼法律关系;(4)是就税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税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有哪些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有哪些

⑴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律手续,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如果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⑵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因为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发票的印制和领购都由税务机关负责,而且《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出具、使用、取得发票。所以纳税人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此事项。

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关申报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因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业务,就是法律规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体现。

⑷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税款退还,就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额超过了应纳税额的部分,税务机关应当将其退还给纳税人。而且税务人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不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还可以要求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⑸制作涉税文书。

⑹审查纳税情况。税务代理人要协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是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是否存在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因为自身的计算失误,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等等。

⑺建账建制,办理帐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⑻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因为税务代理人自身具有相关税收的专业知识,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遇到的难以把握和明白的税务事项都可以向税务代理人求助,以求得到对于外行人而言的“专家意见”。

⑼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在纳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发生征纳税款的法律关系中,双方难免会发生某些纳税争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发生这种争议的时候,纳税义务人就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其进行。

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这属于弹性条款,主要是指法律不能尽收其中,但今后实际中出现的,需要税务代理人予以代理的事务。

税务代理是做什么的?

税务代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考试、注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民法通则依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将代理明确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税务代理属于民事委托代理范畴,是专门从事涉税事务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此,税务代理人必须通过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税务事宜的代理。

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业务:

开展各项业务涉税的筹划及税务咨询

受聘税务顾问及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

协助处理税务稽查、财务纠纷

对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各项财产损失的鉴证(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代理涉税减、免、退的鉴证

对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的认定以及弥补亏损核准鉴证

代理日常涉税服务(如申报、购票、验证、变更、注销)

代办验资、审计、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预决算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涉税服务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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