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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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管理办法7月起实施 代征人应避免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支付违约金责任。办法有两个地方规定代征人须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一是代征人如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是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二,承担赔偿责任。在办法中,规定代征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也有两项。一是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但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二是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

第三,被扣减代征手续费责任。办法明确,税款代征人拥有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的权利。但是,代征人若在代征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委托方税务机关有权扣减其代征手续费。根据办法,代征人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由于代征人是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获得代征手续费用,因此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及时退回。

第四,事后被追究责任。办法规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而代征人虽然不直接承担与纳税人的税务争议风险,但需承担后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规定,若代征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代征人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一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代征税款时,往往对委托代征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从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税款代征人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应当签订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详见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

(税总发[2015]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治税工作机制,协调税收征管保障重大事项,支持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第三条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保障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第四条 税务机关制定涉及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等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需要,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涉税信息和数据,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分析、纳税评估、风险监控等税收征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下列涉税信息和数据,应当提供给税务机关:

(一)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备案;

(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屋登记、房屋预售许可、城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企业、事业单位、教育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股东变更;

(四)城镇地籍管理、全国土地调查;

(五)涉及税收优惠资格的相关认定和年审;

(六)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数量、住宿业入住人员数量、经营性停车场登记;

(七)涉税企业和单位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涉税企业和个人的银行开户、存款、贷款;

(八)其他涉税信息和数据。

上述涉税信息和数据,其中第(一)(二)(三)项应当全量定时提供,第(四)(五)(六)(七)(八)项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第七条 涉税信息和数据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提供给税务机关,不具备通过交换共享平台提供条件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第八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第六条所列涉税信息和数据,制定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基本目录,明确提供单位和提供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需要,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涉税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基本目录,制定本级目录。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税务机关不得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不得将其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零星分散或者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一)道路交通运输个体税收;

(二)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

(三)不动产租赁税收;

(四)商业性演出、会展、培训税收;

(五)彩票业中奖收入税收;

(六)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停止对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告知相关部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对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奖金、代扣代缴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及其他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事项的支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经费管理,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相关人依法予以处理;按照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阻止出境文书,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此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30条,全面规定了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委托代征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办法对代征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代征人基本资格条件,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规定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人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办法对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作出规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规定了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情形,包括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代征协议,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出现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协议等;代征人取得和终止委托代征资格应公告。

办法规定了委托方和代征人的职责:

一是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责任,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工作,包括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定期核查代征人的户管信息,辅导和培训代征人代征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等职责。

二是代征人的各项职责,包括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建立代征税款账簿,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及管户变化情况,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等。

三是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法律责任,代征人在协议授权范围内的代征行为引起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介绍,多年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代征范围不明确、发票管理不规范等。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委托代征范围

法律分析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并不是所有税收都可以委托给其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务局加强委托代征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能委托代征的税收有两类:一是零星分散的税收,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尽管利息税收入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每一笔存款的利息税都不多,而且存款提取的时间随机性很大,因此。该税种委托给储蓄机构代征,在纳税人取款时征收,既方便纳税人,又大大节约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二是异地征收的税款。将异地征收的税款委托代征,既可以解决税务机关管理矛盾,纳税人又不必为税收事项而跨区劳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委托邮政代征存在问题

法律分析:委托代征中的常见问题

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征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一)未按期解缴税款

由于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税源的有关信息,很难准确掌握代征人具体代征税款的数额,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代征人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情形。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的建筑施工方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已代征税款的相当一部分均未解缴入库,而是将代征的税款挪作他用,如发放本公司员工福利、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

(二)擅自决定少征税款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委托代征关系中,代征人往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其对于税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缺乏对代征人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导致代征人对于税款的征收表现的非常随意,甚至因自身利益等各种原因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违规向纳税人收取开票费等。据悉,北京市3家委托代征单位曾因超范围非法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以及擅自降低代征税率,导致少代征、代缴各项税费达到1.24亿元。

(三)超越代征权限

代征单位并非国家机关,只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部分税款,并不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然而,部分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续费(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确定),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增加纳税人的应缴税款数额,甚至对纳税人收取各类罚金,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代征单位为实现税款的征收随意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等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_

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_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_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_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_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_

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_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_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_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_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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