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机构论文(对税务代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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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税收筹划"的论文

关于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

 摘要: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税务代理机构论文,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务代理机构论文;依法纳税税务代理机构论文;合理避税;价值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税收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

1.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它与避税、偷税有本质上的差别。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是与道德规范相违背的;偷税是既违背道德又违反税收法律,是政府严加惩处的行为;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是纳税人对税法进行精心研究和比较后进行纳税最优方案选择,既不违法也符合道德规范,是税收政策加以引导和鼓励的。

2.税收筹划的前瞻性

税收筹划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极强的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减少纳税支出,使其意义达到最大化。纳税人在各种经营活动发生之前,事先对各种方案的税负作出预测,根据测算结果确定经营行为的选择、决策。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经营、投资、筹资等经营活动的方式、数量作事先安排和筹划,它有别于纳税义务发生后采取各种办法少缴税的偷税行为。

3.税收筹划的时效性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各种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复杂,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作为调节纳税人税收缴纳的税收法律,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和完善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必须立足现实,准确把握当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税收筹划方案,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4.税收筹划的综合性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的全盘工作,在对某税种进行筹划时,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高与低,不能一味为追求某一税种税负最轻而不择手段。这样的话,经过税收筹划,虽然某个税种税负下降了,但其他税种可能负担更重了;可能前期税负减轻了,但后期税负更重了。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把握全局,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的现象。

5.税收筹划的专业性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以及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也越来越复杂,单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在这个大背景下,作为专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机构应运而生。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公司等纷纷开办和发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说明税收筹划越来越呈现专业化的特点。

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1.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环节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还会影响到筹资成本,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在资本结构的构成中,利用留存收益和发行新股筹资,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统一,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税负最重;通过举债筹资,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但是这类方式风险较大。按照税法规定,通过发行股票、留用利润自税务代理机构论文我累积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股息支付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通过发行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负债。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企业筹资方式不同,会影响到作为税基的净利润,进而影响税负水平。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负债比例获得更多的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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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概念: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具体来说,税务代理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一般来说,您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还可以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相关事宜。

税务代理范围: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税务代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考试、注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民法通则依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将代理明确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税务代理属于民事委托代理范畴,是专门从事涉税事务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此,税务代理人必须通过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税务事宜的代理。

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业务:

开展各项业务涉税的筹划及税务咨询

受聘税务顾问及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

协助处理税务稽查、财务纠纷

对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各项财产损失的鉴证(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代理涉税减、免、退的鉴证

对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的认定以及弥补亏损核准鉴证

代理日常涉税服务(如申报、购票、验证、变更、注销)

代办验资、审计、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预决算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涉税服务和鉴证

我国税务代理以往的弊端

论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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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代理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行税务代理制,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并使之成为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税务代理制度已经实行了80多年,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也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但是,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会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推行并将影响税收收入,破坏现有的税收征收体制。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加以论述。

一、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一)、实行税务代理工作的必要性

实行税务代理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首先是依法治税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这就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税务代理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人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连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代理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实行税务代理制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因素,他们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代理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再次,实行税务代理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正由于税务代理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代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也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实行税务代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国务院颁布的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同时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税务代理规则。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当前我国税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由于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时间很短,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代理队伍参差不齐,代理人的水平不高,代理事项简单等等问题,但我认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税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着强令代理、指定代理和介绍代理等问题,究其原因是税务行政机关和中介代理机构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在作祟,特别是表现在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之间。

所谓强令代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强令纳税人和某一代理机构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建立税务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指定某一或某些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代理人的行为;介绍代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介绍纳税人与某一代理机构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建立税务代理关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1、当新设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成为纳税主体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强令其同某一税务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由该机构进行代理,否则拖延受理;

2、税务机关定期公布有资格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税务代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没有进入名单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介绍纳税人和某一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并利用其职务的影响促成合同的签订。

4、在以上情形下,税务机关会给予纳税人在税收征收及税收稽查等方面的便利和优惠。

5、当纳税人被查出有纳税违法问题时,税务机关暗示问题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从中斡旋解决问题。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这些行为严重背离了税务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侵犯了税务代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也造成了对国家机关工作廉洁性的亵渎,并往往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相联系。

为什么会造成以上这些问题呢?我认为,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代理机构设立的历史原因来看,不少作为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事务所都是从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演变而来,两者在机构及人员方面有着藕断丝连的天然联系。虽然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中介机构和税务行政部门脱钩,但是,很多情况下没有真正做到脱钩,不少是形式上脱钩,但实质上没有变化。还有的存在着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

2、经济利益的驱使。有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代理机构和税务行政机关订立君子协定,代理机构将税务机关介绍的业务收入两家分成。受这种利益的驱使,行政机关就利用其手中的权利进行招揽业务,并将分成收入作为发福利的本钱。并且这种情况在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3、个别人利欲熏心,这种情况已构成了犯罪。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或税务征收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代理机构介绍业务,代理机构定期给其回扣,这实际上构成了受贿犯罪。

三、 解决方案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 严格落实现有法规。

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可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 1999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整顿税务代理机构, “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文件对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 、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文件要求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包括:

1、编制脱钩。 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由税务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与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收)从事代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与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代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财务脱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代理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税务代理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 .

4、职能脱钩 ,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5、名称脱钩。

该通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对此问题进行了约法三章。最近的一次是2004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提出了很多要求。包括 :

1、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抓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 ,对未脱钩的,必须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彻底脱钩改制;对脱钩改制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整改。发现有不脱钩或者脱钩不彻底的,将追究相关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代理的场所必须分离。

3、严肃查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租借注册税务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家属、子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

可见,税务主管机关为规范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另外,为彻底解决问题,结合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推行“公告制度”。针对各地存在名义上为建议代理,实质上是指定或强制代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落实税务代理的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应实行“公告制度”。一是税务机关应将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二是税务机关应将当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二)规范代理行为。税务机关应对税务师事务所压价竞争的行为加强管理,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条件。同时,加强职业培训,提升税务代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提高事务所自身的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避免出现各类违规现象。

(三)彻底清查没有真正脱钩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名义上脱钩实质上并未脱钩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将其彻底清除出税务代理服务市场。

(四)加强对税务机关主管征收人员的管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为,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必须解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问题。一旦发现税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令指令和介绍业务的情况应该给予 严厉的惩罚。

以上简要论述了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中的三个问题。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虽然问题不少,但应该看到税务代理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应该大力加以发展,不能看到问题就否定它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下大力气研究的是如何保证它的健康快速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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