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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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残疾人或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吗

(一)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是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同一单位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的,不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只能由单位自行选择是享受增值税优惠还是营业税优惠,并且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既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也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并且在企业当期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作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数,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组成“各项扣除”内容之一,应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有所得,加计扣除数额都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在以后年度依法弥补。

与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相比,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门槛要低得多。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均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需事前申请。而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但享受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然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至于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视各地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雇佣残疾人而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随着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所以,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从原则上,应当是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有个别省份明确规定该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5号)规定: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单位,是否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福利企业,文件中并未明确。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的原则,只要符合所说的条件,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应当都可以享受该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而在此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的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方可免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房产税。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出台。如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雇佣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湖北省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大城市(非农业人口50W以上的)

五角至七元;中等城市(20-50W的)

四角至五元;小城市(20W以下的)

三角至四元;县城

二角至三元;建制镇、工矿区

二角至二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下列省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1、《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2、《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3、《湖北省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4、《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5、《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6、《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7、《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8、《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9、《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10、《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1、《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3、《湖北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15、《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6、《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7、《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8、《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19、《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1、《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3、《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5、《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6、《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2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9、《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30、《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31、《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32、《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33、《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34、《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35、《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3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37、《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38、《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39、《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40、《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42、《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4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44、《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5、《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46、《省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47、《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48、《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49、《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50、《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52、《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53、《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54、《湖北省民兵士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5、《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56、 《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57、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58、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59、《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6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61、《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62、《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63、《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64、 《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65、 《湖北省国安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66、《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67、《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68、《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69、《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70、《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7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72、《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73、《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74、《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75、《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76、《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77、《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78、《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79、《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80、《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81、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82、 《湖北省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83、《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84、《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85、《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86、《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87、《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88、《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89、《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90、《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9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92、《湖北省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93、《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94、《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95、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96、 《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97、 《湖北省锅炉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98、《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99、《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100、《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101、《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102、《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10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10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105、《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106、《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107、《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108、《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109、《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10、《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111、《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112、《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113、《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1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15、《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116、《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117、《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118、《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119、《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120、《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121、《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122、《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123、《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12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125、《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126、《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12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128、《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129、《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130、《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131、《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132、《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13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13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13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136、《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37、《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138、《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13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40、《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141、《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142、《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14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144、《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145、《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146、《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147、《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148、《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149、《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150、《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151、《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152、《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153、《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154、《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155、《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156、《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157、《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158、《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59、《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160、《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161、《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162、《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163、《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164、《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165、《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166、《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167、《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168、《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169、《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7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17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172、《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17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174、《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175、《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176、《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177、《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178、《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17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180、《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81、《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182、《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183、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184、《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185、《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186、《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187、《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188、《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189、《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190、《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191、《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19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19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税收的缴纳,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在进行税收缴纳之前需要对所缴纳的税收进行一个信息方面的登记,比如说制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一、下列规章继续有效(共187部)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政府令第18号)

3《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4《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5《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6《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

7《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

8《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

9《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7号)

10《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58号)

11《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5号)

12《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

13《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

14《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5号)

15《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

16《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1号)

17《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18《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19《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

20《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

21《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

22《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23《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

24《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

25《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

26《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

2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

28《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

29《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

30《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31《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政府令第131号)

3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3号)

33《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34《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

35《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

36《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

37《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

38《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

39《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

40《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

41《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42《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

43《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0号)

44《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

45《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

46《湖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

47《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

48《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

49《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

50《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

51《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

52《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

53《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54《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

55《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

56《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

57《湖北省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

58《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59《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

60《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

61《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

62《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

63《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11号)

64《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14号)

65《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6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1号)

67《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

68《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

69《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70《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

71《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

72《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

73《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1号)

74《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

75《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

76《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

77《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78《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7号)

7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9号)

80《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40号)

8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1号)

82《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

83《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

84《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

85《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

86《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

87《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88《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

89《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

90《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

91《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92《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

9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

94《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

95《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

9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5号)

97《湖北省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

98《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

99《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

100《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

101《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

102《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

10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4号)

104《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政府令第275号)

105《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

10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9号)

107《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0号)

108《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政府令第282号)

109《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

110《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

111《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

112《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

113《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114《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

115《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

116《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

117《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3号)

118《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

119《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

120《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121《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7号)

122《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

123《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99号)

124《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

12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1号)

126《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127《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3号)

128《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

129《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

130《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

131《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

132《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

133《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

134《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

135《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

136《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

13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4号)

138《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6号)

139《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7号)

14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

141《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21号)

142《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

143《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14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4号)

145《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

146《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

147《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148《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

149《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29号)

150《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

151《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政府令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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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5号)

162《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

16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8号)

164《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

16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0号)

166《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1号)

167《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2号)

168《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

169《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

170《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

171《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

172《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7号)

17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8号)

174《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省政府令第359号)

175《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

176《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1号)

177《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

178《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179《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

180《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

181《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

182《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

183《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

184《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省政府令第369号)

185《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0号)

186《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

187《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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