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账户避税将发生重大变局!
私人账户收款曾经是偷税必选
发票是税务监控企业纳税税务代理业务案例分享的最主要依据,也是监控企业是否偷税税务代理业务案例分享的手段。
既然税务是通过发票控税,那税务代理业务案例分享我销售东西不开发票不就发现不了吗?这是很多老板的想法,的确,在之前很长的时间内很多企业靠这个省了不少税!但是随着税务信息化的推进,税务稽查手段的多样性,靠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避税方式,不再安全!
金税三期通过大数据分析,将这一行业的同地区的税负率进行分析,就会很容易发现问题。这也是很多会计和老板纳闷的地方,我们公司没开发票,也没有通过对公收款,税务是怎么发现的?
清查三年的对私收款!
案子发生在北京的城市副中心之称的通州,公司属于新三板企业。
稽查看点:
1.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合计汇入金额4,197,447.08元。
在此提醒,千万不要以为税务不会查你们的个人账户,只是时间未到,金额未到而已!
2.通过调查,上述两个账户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元(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3.税务一下子对公司进行三年税务大清查,之前的努力算是白费,不仅要补税还要进行罚款!
4.光调查案件就用了一年时间,什么查不出来!
公司解释说,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收到通州国家税务稽查局关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检查的通知,期间通过自查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检查。在2017年5月5日和5月15日通州国税稽查局分别给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查了,什么不解释,程序你懂得===自查、协查、处罚通知、告示。
相信这家企业从老板到会计,估计都天天提心吊胆,担心会不会继续联查、会不会判刑、会不会。。。。。
这三类隐匿收入方式最危险!
1.通过往来科目进项隐藏!
什么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这些科目在税务稽查中都是地雷!
2.实际库存远低于账面价值。
不做收入,所以不敢走成本,什么仓库什么都没有了,但是账上挂了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库存。
经得住稽查吗?
3.长期亏损必有问题。
现在往往以三年为一个区间,一家企业不可能长期亏损,尤其是那种毛利明显偏低的,请做好自查!
曼德企服点评:
1.私人账户收款不再安全。
不要拿着税务不能轻易检查个人账户作为令牌,只要税务发现你们有隐藏收入的可能性,必定进行严查!
中国在税务上就没有铁帽子王,只是你们不是!
2.税务稽查非常精准。
经常有会计朋友问我,现在税务并不是稽查是摇号制吗,那是不是一般不去企业稽查了啊?
这里明确一下,这绝对是误区。
现在的稽查是更加精准,更加公平合理,而且对虚开发票、偷税的稽查力度更大了!
明白了吗?
因为金税三期大数据上线之后,可以很轻松发现你们企业进项和销项不一致、税负明显偏低于同行等问题,你说税务不查你?
3.税务稽查箭在弦上!
案例可能说了隐藏收入风险很高,发票虚开、虚报费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加计扣除不合理、双软认证不符合条件。。。。。
不说了,似乎和税有关的风险都在一天天变大,你们当地或行业现在什么税务风险最大,下面留言冒个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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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纳税期的递延法、转让定价筹划法、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等几种方法。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特点: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要点:
税务筹划的相关知识。
税务筹划的平台及技术手段。
税务筹划的策略技巧及案例分析。
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
思路:
业务能否全部或部分符合软件或高新技术领域。
业务能否全部或部分与农林牧渔相关。
是否符合财税【2010】65号技术先进服务企业。
产品是否属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环保。
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是否购置诸如电机、通风机、水泵、锅炉等节能节水设备。
公司是否存在技术研发项目并发生了研发费用。
公司是否存在雇佣残疾人的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实际已支付,但无法入账的费用。
公司是否属于成本费用很低,高利润行业。
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可以改变现在经营模式为节税经营模式。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是指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所产生的,对税务机关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即“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时刻,是税务机关组织命运“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如果处理不当,组织危在旦夕,然而处理得当,则又成为未来良性发展的坚实基础。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体现及意义
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就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而导致潜在危机的存在,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和媒体报道,由于税务人员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为数不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中,能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并不多,败诉率比较高,如2005年全国税务机关已办结的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54:46;人民法院审结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48:52;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受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20.49万人次,受行政处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机关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国税务机关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439人,2006年全国仅国家税务系统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广州地税干部队伍中接连发生8名基层一线税务人员、一名局属单位的副局长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先后被纪检、检察机关询问、拘留、取保候审甚至逮捕关押,给广州地税带来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惨痛的教训,不得不敲起警钟,引起我们的注意。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有效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科学防范、化解税收执法危机,从而保障税收执法安全,这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也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化解税务行政执法危机,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确保税务执法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执法人员能始终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四)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还可以防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尽管因不廉洁行为造成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税务行政执法系统危机成因分析
税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同时,更大程度上约束着税务执法权力的行使。当前,税收执法危机的产生,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既有税务机关自身的因素,更有社会经济根源;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税务人员执法危机意识缺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缺乏有效认知,其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工作中随意执法、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滞后,未能适应经济税收发展的巨大变化,造成执法程序不严谨,导致执法危机的发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门办案时间过长,造成纳税人失踪、证据资料遗失,导致一些原来能够处理的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处理;征收机关超时限办理涉税审核事项,被纳税人质疑;税源管理信息失真,纳税人骗购发票后失踪,造成税收流失。这类风险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觉,容易忽视,而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2、税务处理不当。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条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对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补税处理;对未经批准缓缴税款的行为没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一些应该行政处罚的案件没有处罚;工作中注重实体,忽视程序,造成因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不能处理。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4年期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其中,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3、税务执行不到位。一是文书送达不合法,文书未送达到法定的人员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时,引起争诉冲突,有直接败诉的风险;二是执行措施不到位,对欠税(费、罚)存在追缴不力的情况,法律赋予的追收税款的措施没有充分运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4、制发不规范文件或内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机产生的概率。目前各类管理制度对税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长远看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发展,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有些要求过高,甚至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来承担过失;而且各类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叠,制定频繁且一个要求比一个要求更完美,对于目前法制环境和征纳环境中从事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形成了极大的压力,从而为自己设计了制度性不作为陷阱,增加了执法危机产生的概率。
(二)个别税务人员将手中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在第一线,经常与纳税企业、经办人员及中介机构打交道,特别容易成为个别不法之徒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部分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物质利益“诱饵”千方百计拉拢和“密切”与税务干部的关系,或通过中介机构担当“掮客”,从中谋取和寻求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当个别税务人员将自己手中的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时,就有可能导致廉政危机产生。
1、稽查选取人情案、关系案。在目前选案评估尚不健全、选案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下,个别人员利用选案环节处于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迹”等便利条件,采取“当立不立”等选择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2、案件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员实施案件稽查时,利用证据取舍标准和程序不够统一、证据取舍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管理漏洞,对发现问题抓小放大、避重就轻,对检查出的税款查多报少或以不熟悉业务、证据不足为借口少处理应追缴的税款,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3、案件执行实施。稽查人员利用案件执行公开度不高、执行监督不严、主观随意性较大等漏洞,采取纵容或指使纳税人转移可执行财物等方式,导致案件稽查处理结果无法执行或部分执行,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多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现状,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达成默契,采取对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或指定中介机构等手段,私下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合谋牟取不正当利益。
5、税收减免。无论政策性减免还是困难性减免,实践中减免税具体操作口径往往掌握在税收管理员手中,在申请企业数量众多、实际批准减免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员易利用上级对自身工作、纳税人对减免税条件的“双重信息不对称”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税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够完善。税收立法的缺失对于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产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税收实体法有关要素难以准确把握。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没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终的征税结果,这就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势必引起税收争议而产生执法危机。
2、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就广义的税法体系而言,税收规范性文件处于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狭义的税法体系则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一般都是作为对税收实体法的补充和解释而存在。由于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够严谨,以致前后矛盾,衔接性差,影响了实体法的实施效果。而税务案件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照,由此,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实体法所作的解释或者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是没有效力的,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可能导致执法危机。
3、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税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间,如: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查补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不属计算错误但未足额申报纳税行为,税款追征时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确,使税务执法陷于执法“乱作为”或“执法不作为”尴尬局面中,并可能遭遇执法危机。
(四)税收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原因。由于税收征管机制及外部干预等方面的系统原因从而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主要有:
1、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从“征管查”的辩证关系来看,征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础,稽查是保证。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征管查职权范围划分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由于职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间信息交流渠道不畅,相关涉税信息无法在各部门之间有效的运转,影响了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户和非正常户,形成执法危机。另外,税务与工商、银行、金融等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及不同地域税务部门之间由于同样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时等问题,也会影响税收执法的打击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动。
2、来自各方面的干预风险。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就业等的压力,许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经济论”、“惟GDP论”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存在着种种联系,特别是在税源、经费、建设上对地方政府依赖性增强,对政府的“愿望”、“大局”常常采取合作的态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边缘的“保护”、“发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给税收执法增添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最终都只能由税务机关来承担。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执法的公平。
3、税收执法行为受到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增加了执法危机。随着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日益增大,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社会对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增大,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更高,执法尺度更严。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化解
对策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化解是国家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税、税收法治的根本保证。对此,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怀特指出,由于在行政运行中存在着滥用权力、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权利、管理无力、不负责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因此有必要发展完善相应的对策机制,以便对行政系统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其高效地运作,同时也“确保行政官吏之行为,不仅使之与法律相协调,且同样与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们可以通过事前沟通、制定完备的危机应急管理预案等方式来将危机带给税务部门的损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机一旦发生,税务部门更要学会有效沟通、学会应对和化解危机;将危机转化为税务事业发展壮大的机会。
对策之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危机管理又叫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就会在危机发生时容易出错。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对我们提高危机反应的质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对有可能发生的税务执法危机,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有回避、顺应和合作,采取那种措施,决定了我们能否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有效地化解危机,解决危机。在当今以和谐为主旋律的社会中,以沟通、协调的合作态度去解决行政执法危机应该是我们的首选。我们可以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与司法部门协商,以及在一些对自己不重要而于对方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一些让步等等来化解执法危机,避免行政败诉以及被追究执法责任的发生。特别是危机发生之后,面对纳税人或外部监督单位,我们要说什么,由谁来说,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说,我们又如何去控制或争取最好的传播效果、沟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应把握以下原则:首先应分清责任,然后采取相应对策。如果税务机关无责任,危机完全是纳税人引起,应采取速战速决策略,尽快书面回复纳税人说明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应负完全责任,应采取以退为进策略,首先书面承诺公正处理问题,其次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最后勇于公开检讨挽回影响。如果税务机关应负部分责任,应采取社会协商策略,首先邀请公正第三方认定责任,其次选择纳税人的“意见领袖”进行平等协商,最后主动改进不足推动工作。通过上述应对策略的采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摄人,最终目的是化解危机、渡过难关、解决问题。
对策之二: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客观上任何一个组织都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量变到质变,在一定的诱因引诱下,就会成为危机的易发部位、频发部位。我们可以通过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监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税务人员对危机的频发部位、易发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机意识、良好的危机反应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事前进行各种危机的培训、教育,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危机意识,完善税务执法机制,控制和减少税务危机的发生。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化解危机能力。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危机”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干部执法危机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目的的基础。学习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这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明确税务人员只有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和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的发生。
二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责任制。要做好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的适配,规范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提前发现因执法过程不衔接、难以操作可能导致的管理漏洞和监控不力,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减少系统潜在危机;继续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以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由被动转为主动,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上转变,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化解执法危机。
对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主要要求税务机关创新税务管理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开展事前防范。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定期对正在适用的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视,对税制缺陷和税收政策漏洞,积极向上级提出对策措施,以规范税法解释,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与严肃性,保证税收执法有法可依,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进而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针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或比较原则的条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情况,建立疑难事项会商制度,化解执法危机。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统为依托,建立稽查员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将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种特定信息整合到一个工作平台去,围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务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帐事项管理、综合管理设置四大功能模块,通过信息平台下达具体的工作事项、职责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形成面向操作层、管理监控层、决策支持层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资源服务体系,与税收管理员平台一起实现征稽有效衔接,通过信息数字化来实现税务管理的精细化,从而达到提升税收管理工作效能,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进行查处”的高速运转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在税务执法活动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执法危机。
三是在税务稽查中推行审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过统一规范审核程序、步骤和方法,纠正人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造成的偏差;通过确定审核要点,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揭示性审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了保证;通过工作底稿能够具体反映稽查人员的工作过程以及稽查质量,为考核稽查员提供了监控和约束的标准,使稽查人员在不廉政、不作为问题上“不能为”。
四是建立分类管理的纳税评估工作指引,构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预警指标体系;建立一套中介机构代理质量风险评估办法,完善对中介机构实行风险级次的分类管理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将征收管理延伸到与企业经营有关、与税收有关的各个环节,掌握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核算体系,掌握企业的经营特性,掌握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避免因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是加大税收办税事项公开,公开期限、流程并及时通报结果;细化操作规程,规范减免程序,减少税管员人为操作空间;逐步取消内部减免税名额控制,依法审批。
对策之四: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在强练内功的同时,我们要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众性协税护税体系,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化解税务机关的执法危机。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种媒体,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依法纳税意识,使税收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协调。将税收执法行为、程序、时限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这样,可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减少税收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深化与国税、工商、房管、海关、银行、中介等部门的合作层次与内容,切实利用好地方政府协税护税机构的作用,以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和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协调沟通,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从而化解外部税收执法危机,共同构建和谐、互动的良好征税环境。
1、杨柯 杨宽:《规范履行税收职责-规避执法风险》,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网(2007-09-05)。
2、霍志远 刘翠珍:《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浅谈税收执法风险之防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2007-12-17)。
3、谢少卿:《如何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中国税务报》。
4、陈瑞莲 蔡立辉:《公共行政》。
税收筹划从实务的角度可分为事前规划与现状优化两种,从而达到三个目标:
首先,排除现存的可能性风险,避免并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税收筹划的首要目标就是通过事前的周密分析和规划,排除拟进行的交易或事项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税收风险,在企业现存基础上找到现有的税收风险,找到其存在的原因,设计出解决方案,从而消除该风险,避免该风险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成本。
其次,消除税收非效率,优化税收管理现状。
通过对现状的审阅和优化,发现企业重复纳税、可享有而未享有的税收优惠,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加以优化和改进。
最后,重组结构和模式,为适用更优税收政策创造条件。
一是家族成员层面的税负筹划,考虑各种股权架构对股东及家族成员和家族持有期间及退出时点的税收影响;
二是经营层面的税负筹划,如家族企业和家族成员个人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个人所得税等,通过筹划降低经营层面的税负,从而提高盈利水平。
税收筹划的内容
税收筹划的内容包括针对某项交易或事项的专项税收筹划和针对家族及家族企业的整合税收筹划。
专项税收筹划解决具体问题,如针对新的销售模式,考虑新的采购渠道及对外投资、并购、重组等各种方案可能产生的税收影响,从税收角度提供决策支持。
整合的或整体的税收筹划是从家族或企业或集团的整体角度考虑,可分为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筹划,其实施的基础是对企业所属行业、股权架构、组织结构、经营模式、财务政策和处理、税收政策和处理等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从股东持有期间和退出时点的税负、经营层面税负两个角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和税收非效率问题,然后确定税收筹划的方向,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并予以实施。
税收筹划的方法
正确运用优惠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例如对软件行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因此,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公司税收筹划的首选。
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
例子
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如果经过公司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7%降为3%,税负明显降低,则可有效地降低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总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所谓税务代理执业风险是指注册税务师因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完成代理事项或未能履行代理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表现为:其一、因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即因代理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其二、因代理失败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违法成本,从而引起委托人为转移违法损失,向代理人追诉而产生的代理失败风险。虽然典型的税务代理纠纷案例尚未出现,但其潜在的执业风险也将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
税务代理风险的成因
产生税务代理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主要来源于委托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自身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环境三个方面。
(一)委托人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委托人委托时的纳税意识。委托是税务代理的起点,有的委托人纳税意识薄弱,他们不是为了降低税收违法风险,而是为了降低正常税负。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作为中介人,很难完全深入企业纳税业务各环节,无法完满完成代理工作。
2、委托人的合作态度。有的委托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差,但不很理解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他们虽然签订了税务代理委托合同,但其在合同中未充分表达意思,比如:减少税务部门寻查的麻烦、减轻财务人员不足的压力、享有注册税务师专家理税的优势等,在诸多的潜在非约定目的的驱使下,他们往往认为可以以一当十,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合,使注册税务师违约风险增加。
3、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还是由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申报,会计核算均是税务申报的基础。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纳税申报,其前提也是纳税人需提供合格真实的计税资料(会计凭证等)、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如果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经营的完整情况,代理申报中出现少缴、多缴税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代理风险也由此产生。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其工作态度和代理质量。执业人员是否能遵守税法、客观公正、兢兢业业、认真细致地工作,对税务代理业务是否能高质量的如期完成,其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能够坚持原则进行代理显然可降低执业风险;反之,则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代理违约或代理失败风险。
2、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代理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代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能力不足,遇到各种复杂问题无力解决,致使执业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执业风险难以控制。
3、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税务代理机构自身要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税务代理的工作规程、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注册税务师对助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指导、监督,重要税务代理文书的多级复核制等等。税务代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越完备,其税务代理执业风险就会越小。
(三)注册税务师执业环境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名不正言不顺,无法定业务。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我国注册税务师名称首先就受到质疑。再看我国注册税务师的主要业务,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执业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代理的权利、义务、代理业务范围等作了规定,但均未明确提出法定业务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仅仅提出了可作业务的概念。另外上述法规的效力层次也是个问题。这就为税务代理执业者留下了很大隐患。一方面,纳税人对税收中的事宜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事务所为了发展业务,要么依靠行政介绍或强行划分业务;要么采取各种办法满足客户要求,为客户争取更多的“利益”。在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下,这两种方法都有风险。另一方面,事务所进行的很多业务,如弥补亏损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既可以理解为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而采取的办法,也可以理解为是强制代理,到底如何裁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2.规则缺席,注册税务师各显神通,又无所适从。注册税务师至今没有执业准则。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独立审计准则,它既是执业过程的行动准则,同时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只要注册会计师按准则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除非已审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一般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但到目前为止,注册税务师行业仍未制定具体的执业准则,执业人员只能根据自己认为正确的工作方法对委托单位进行代理活动,注册税务师在代理活动中对委托单位账务进行检查的深度、广度均无规则可循,难免产生一些遗漏。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注册税务师将可能承担因代理失败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3.严法厉律,代理业务没有回旋余地。《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漏税、少缴税等概念。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无论纳税义务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税务稽查部门一般都认定为偷税。在此情况下,注册税务师没有任何回旋余地,他将可能面对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双重责难甚至处罚。
4.税法的缺陷和弹性,既是机会,更是陷阱。我国目前的税法,在许多环节都不够完善或有弹性,在许多方面又赋予税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完善的环节吸引着纳税人和一些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目光,国家对这些不完善的环节又常常以不断发布的文件来修补,当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没有注意到新发布的文件时,便易走向偷税。税法给税收征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让纳税人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也给纳税人以侥幸心理,却让注册税务师无所适从一一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报告不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出现判断困难时可出具保留意见的报告。上述税法的两个方面,给注册税务师带来的虽然是一种机会,但更多的是陷阱。
税务代理风险的避免
避免税务代理风险,是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一项系统的、常年的任务,目前业内尚无公认有效的方法,这里笔者只能提几点看法。
1、法是一切中介机构执业的基本保障,税务代理也不例外,加快税务代理法制建设已刻不容缓。借鉴国际税务代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发展的经验,制订税务代理相关法规,真正以法律的形式,将代理业务范围、执业规范、职业道德以及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下来,使从业人员有法可依,名正言顺,放心、大胆地开展业务,不断发展税务代理事业。
2、谨慎受理业务,严格订立代理合同,是避免代理风险的前提条件。税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依据《合同法》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让客户明确其在委托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代理工作的开展。特别对那些不太配合的客户,在合同中详尽列明客户配合的具体要求、应尽的义务、不予配合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对避免代理风险有很大的益处。
3、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税务代理质量是降低代理风险的首要条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智力劳动,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他不仅要精通税法,还要熟知会计知识、审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其它经济法规,因此,除了资格考试之外,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身应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精通税法、熟悉财务、审计、管理及通晓法律的税务代理队伍。
4、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树立风险意识。事务所要把执业质量控制贯穿于代理全过程。在业务承接、代理协议的签订、人员委派、检查、监督、复核等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在业务承接阶段,充分了解客户情况,把握是否应该承接;在具体实施代理阶段,充分收集税务相关证据,确定客户纳税事项;在完成阶段,对已获税务相关证据,认真评价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对重大代理事项应实行多级复核制度。
5、积极与税务部门和委托人沟通。沟通可使客户了解税务代理行业的特点,同时也可让注册税务师更深入的了解客户。沟通可使税务部门了解注册税务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也可让注册税务师获取税务方面的新规定、新动态,从而与税务部门增进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共识,消除摩擦,争取得到支持,避免误入陷阱。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目前,在税务代理理论或者实务工作中,无论是管理部门、行业内部或者社会上,对税务代理的属性没有清晰定位以至存在争议。本文仅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希冀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从我国颁布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看,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原则是:
1、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提倡税务代理人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
2、税务代理的首要原则是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聘请税务代理人,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
3、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开放”的基本原则。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应不局限于税务师事务所一种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被允许从事税务代理行业。
从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看,[#ff0000]“咨询”、“自愿”、“税务代理人”[/#]构成税务代理行业的关键词。制定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不能脱离这些核心法律概念意思。
税务代理人的概念比较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显然,在法律条文上,注册税务师不等同于税务代理人,应仅是税务代理人的一种,税务代理行业管理部门把税务代理人解释为注册税务师违反国家立法原意(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权威法学家的意见)。根据国际惯例,在英、美和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专门的税务代理立法,税务代理业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即使在专门有税务代理立法的国家,注册会计师也自动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税务机关应允许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甚至律师资格的经申请成为税务代理人。凡具备上述三种资格的人士只要向税务代理管理机关申请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是税务代理行业设立的宗旨,只有“开放”行业管理才符合此立法原意,而“封闭”行业管理是不符合此立法原意的。即使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国会立法限制注册会计师部分咨询业务(其实立法限制的是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部分咨询业务,而非我们所理解的所有公司的所有咨询业务),税务代理行业仍然保留在注册会计师咨询业务范围内。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并不会影响税务代理的独立性,因为税务代理是审计的副产品,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审查税务的帐务处理,税务代理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当一致,不应产生矛盾。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没有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影响税务代理“独立性”的理论依据和典型案例。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也可以避免纳税人接受双重“审查”而减轻纳税人负担,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相反,纳税人对税局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如果税务代理人利用和税局的天然关系拉拢审计业务和其他注册会计师合作分成(注册会计师在制度上并不存在和税局的天然联系),无疑使审计业务,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审计业务从属于税务代理,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毁灭性影响。
高素质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参与税务代理行业,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做大做好税务代理市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才能做到三赢的局面!
二、税务代理行业的“鉴证”与“代理”之争
“鉴证”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也没有收录。按字面理解,鉴证就是鉴定证明的意思。而代理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代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经济法理论还是行政法学理论都没有鉴证与非鉴证划分的学说,[#c04000]现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把中介行业区分为鉴证与非鉴证行业并不科学,建议弃用“鉴证”一词,以免误导社会。[/#]
“鉴证”与“代理”也是一对矛盾的概念,同一份报告不可能既是“代理”行为,又是“鉴证”行为。中介行业应该根据法律属性予以定位,如注册会计师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出具审计报告,法律允许出具咨询报告的专业人士,而税务代理人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代理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法律允许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仅在代理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纳税人没有将有关资料告之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是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注册会计师即使不明知委托人的会计资料违反规定,也不能当然的免除其法律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点上,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有着根本的区别,显然,注册会计师具有鉴证的法律后果,而注册税务师则没有。
另外,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多种技术手段,独立审计也是一门单独的学科,理论和实践性都特别强,对人的素质要求特别高;而税务代理是一般性的事务工作,税务代理不是一门学科,企业一般财务人员足以胜任。据此,税务代理人也无须鉴证职能。
三、税务代理行业的认识误区
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有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认为税务代理行业有为税务机关服务的职能,税务代理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将严重妨碍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尽管健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可能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但这决不是税务代理的立法原意,切忌利用所谓税务代理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的假说,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理由如下:
一方面,国家设立专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内设登记、征收、稽查部门,这些机构的设置足以保证国家依法征收税收。不管是否设立税务代理制度,按时征缴税收、降低税收成本是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这种义务更不能转嫁到税务代理头上。正如司法公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只能靠自己坚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转嫁到律师头上。如果任由税务机关转嫁自身的责任,将会使税务机关减少追求公正、效率的原动力,而一旦税收体制出现大的问题,税务代理行业是不可能负担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损失将会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得到弥补的。
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法作为管理的职能早已过时(管理论),而西方国家实施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控制行政机关职权的学说也暂不被我们所接受(控制论),但是行政法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理学说已被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平衡论)。 在如此繁复的税法面前,纳税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c04000]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关于税务代理的行政、刑事责任,目前税务代理行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罚款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部门规章规定,而刑法没有明确的惩处条款。这些法律规定不系统,且规章因法律位阶较低,受《行政处罚法》制约更难发挥效用。税务代理行业立法因而有非常迫切的必要,即使人大立法难以立即实现,至少也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立法的内容应包括资格取得、行业准入、执业准则及规范、法律责任等。
税务代理的民事责任主要应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如以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视作“明知”,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对利害关系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比较,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比注册税务师大得多,加上行政法、刑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五、税务代理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关并不合适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是唯一受理税务代理报告的当事人,也是相关利益方。如果同时又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方,显然影响其独立性。税务代理行业执业准则不成体系,过程也极不透明,完全受税务机关一方控制,而没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这也是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没有暴露大问题的主要原因。只要这种单极体制存在,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单纯靠税务机关的自律,没有外部的监督,从历史的经验看,这种体制是失效的。为此,[#c04000]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把住资格考试关和法律监督关,而把其他的职能如注册、行业内部执业规范、行业自律等交给行业协会。[/#]当然这种体制安排的前提必须是行业协会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税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而行业协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c04000]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本就没有理解国家制定税务代理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税务代理规定,按照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税务代理政策。[/#]比如,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强制纳税人接受注册税务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向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指导、管理税务代理政策不偏离立法原意。当然,税务代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鼓励纳税人聘请税务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比如对聘请税务代理人的纳税人减少检查次数,对信誉好的税务代理人代理的纳税人减少检查次数,但同时应严防纳税人串通税务代理人偷漏税,对此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惩处。只有这样,税务代理才能被纳税人真正所接受,为社会造福,为民族谋利!
[#c04000]鸣谢:[/#]
这篇文章的观点是在与网友的探讨中产生的,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我的观点,我衷心感谢各位网友!没有这场争论,也就没有这篇关于税务代理成文的观点。
附:
代理政策摘录——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节选) ——国税发[1994]211号
……
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选)
……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节选)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代理政策摘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22日,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颂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开始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代理作为国家确认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已经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代理政策摘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1月23日 国办发〔1997〕1号
……?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国家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实行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税务代理,已建立的税务代理实体,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2月21日 国税发[1997]27号
……?
纳税人可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倡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监督,严格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严格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脱钩。
……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节选)
2002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0]84号
……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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