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与商事行纪(商事代理与商事行纪商事居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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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的联系与区别

一,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

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主体性质:

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

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二,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三,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1,以谁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

2. 权利来源 :

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 办理事务范围

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

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

4. 后果归属:

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代理商、行纪商与中间商的区别?

商事代理与商事行纪,代理与行纪商事代理与商事行纪的区别: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

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主体性质:

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

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二,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三,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1,以谁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

2. 权利来源 :

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 办理事务范围

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

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

4. 后果归属:

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分析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最本质区别?

(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企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企业主的名

义缔结交易。”——(德国商法典N084.1y

特点:•(1)代理商的职责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2)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3)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类型:.(1)总代理(全权代理)

(2)独家代理:通过协议约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

(3)一般代理: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被代理人可以建立多家代理关系。

(4)单一商号代理商

(5)区域代理商:与独家代理区别:区域代理的成立,并不排除被代理人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的合

法性。

(6)特许代理商:专门处理单项事务的特别代理人。

(二)居问商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居间是一项重要的商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对居间商及其行为都有专门规定。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居间商的专门立法,只是新合同法中对居间合同作出了简要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处理居问行为的一般规则。

(三)行纪商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

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行纪的定义与大陆法系中关于行纪的定义基本相同。但是,我们对行纪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对行纪行为的研究,还很少对行纪主体即行纪商进行研究。

商事行纪和商事居间商事代理的区别是什么,现实中有哪些实例

商事行纪(即商事行为)和商事居间、商事代理之间有3点不同商事代理与商事行纪,具体介绍如下:

一、三者的特征不同:

1、商事行纪的特征: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2、商事居间的特征:居间人在商事居间活动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3、商事代理的特征:代理形式的灵活性,商事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商事代理并不以直接代理为限,同时也承认间接代理。

三、三者的实质不同:

1、商事行纪的实质: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2、商事居间的实质: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3、商事代理的实质: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商事行纪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种商事行为。

2、商事居间的适用范围:以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如果委托人在居间人着手进行媒介服务之后,为商事代理与商事行纪了达到逃避支付报酬的目的,故意解除居间合同而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则违反了民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支付居间人所应得的报酬。

3、商事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代理某种服务行为。

商事行纪的实例: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售行为。

商事居间的实例:如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

商事代理的实例: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 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 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事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事居间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代理与代表和行纪的区别

代理为按别人(法律上称本人)的授权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的后果归本人。

代表为某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行纪

行纪人

商事主体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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