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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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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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主要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一)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一)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

1、按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观;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接月确认收入的实现;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确认已完阶段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未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分段(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或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等,应当在工程移交、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对企业取得的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确认其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建筑业企业的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工程成本

1、工程施工成本核算对象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时,应以编制工程预算书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

2、成本核算原则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核算列入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各项费用,并严格区分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建筑业企业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核算,并按人工费、村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核算列入施工成本的各项费用,严格区分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间接费用。 建筑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建筑业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4、预提费用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条件可预提收尾工程费用和预提个别费用。预提个别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企业与分包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可以按工程合同成本与实际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间差额预提,归集、分配到各成本核算对象。 建筑业企业预提上述费用后,其实际发生数应从预提费用中支出,如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较大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终时进行调整,年终应无余额,特殊情况须保留余额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均应在工程实际竣工结算时结清余额。

5、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 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应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时间相一致,正确计算结转已完工程成本。 对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的项目,已确认实现的收入,其工程成本应遵循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接与收入同比例相关的成本原则确定,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期间费用 企业应严格区分期间费用与工程成本的界限,正确计算扣除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建筑业企业应按与收入配比的原则,扣除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所有损失及应税前弥补的亏损,均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的所有准予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且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按规定预提的个别费用除外),否则不予扣除;税法明确规定扣除项目标准的(如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缴汇算清缴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 1/4,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建筑业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工程竣工的还应同时报送工程浚工决算资料。

第六条 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一、 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 建筑业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业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将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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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征收是怎么算

2.5%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即: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核定所得率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确定为10%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25%=收入总额*2.5%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征收是怎么算出来的

这是一个预估的数字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其理论是收入的10%为利润,所得税税率是25%,10%*25%=2.5%。

2.5%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核定所得率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确定为10%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25%=收入总额*2.5%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

1.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

2.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假如是查账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没有成本资料,无法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数额;假如是核定征收的,大概要征1%到2%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率4%-8%,各地不等)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按造价2.5%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税率(%)(按税收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取总价10%,应缴所得税按造价10%乘以税率25%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

一、施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有两种情况,这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项目地在你的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地区,需在项目所在地国税进行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你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进行季度或者年度申报的时候进行抵扣。

第二种是,项目地和你的公司注册地相同,则只要在季度或者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就行了。

二、对于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

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

三、工程款进度的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是或是2.5%,为什么

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际情况,以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为营业额的2%)。

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建筑业的其它税率: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至30%)*1.2%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扩展资料:

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

同时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不再强调单位价值量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

建筑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是多少?

建筑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率为1.5%。所得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销售额*100%。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实际纳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两者。进项税额高越高增值税税负率越低。

拓展资料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

建筑业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如果有自有房产,还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他工程作业。

(一)营业税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税率为3%。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2%征收。

(四)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若有房产出租则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五)土地使用税 宿迁市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1、市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12.00元、二级地10.00元、三级地8.00元、四级地6.00元、五级地4.00元、六级地2.00元。

(六)车船税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需缴纳车船税,税率见下表:

(七)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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