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托代征主要适用于:并不是所有税收都可以委托给其委托代征主要适用于他单位和个人代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能委托代征的税收有两类委托代征主要适用于:一是零星分散的税收,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尽管利息税收入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每一笔存款的利息税都不多,而且存款提取的时间随机性很大,因此。该税种委托给储蓄机构代征,在纳税人取款时征收,既方便纳税人,又大大节约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二是异地征收的税款。将异地征收的税款委托代征,既可以解决税务机关管理矛盾,纳税人又不必为税收事项而跨区劳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代征主要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过程中采取的具体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账册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查定核实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查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矿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查验主要适用于零星、流动性大的税源。如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及有关单位评议情况,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及应纳税额并分月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营业额和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业户的税款征收。
(5)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依法收取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一种方式。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6)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依法从支付款项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一种方式。如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委托代征方式有利于弥补税务机关在征管力量上的不足,加强源泉控管,提高征管效能。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收、车船使用税等。
委托代征税款就是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的意思。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主体的工作性质和条件,对特定范围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税款,行使有限的征税权。实际上,委托代征是委托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平等协商关系,并通过委托双方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进行委托授权后才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征税款。例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对营业执照贴花征税所代征的印花税,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等等; 而代扣代缴税款则是基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预先设定,在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时的扣缴税款行为。因为代扣代缴税款是一种法定的扣缴义务,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所以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称之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责任主体所行使征(扣)税款的方式,但两者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它们的区别:一个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别一个则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其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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